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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
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召集人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
理會務;委員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
相關會務。
第 3 條
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統籌督導本會各項業務。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處:
一、綜合規劃處。
二、基礎建設處。
三、家園重建處。
四、產業重建處。
五、行政管理處。
第 5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重建綱要計畫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協助各部門及地區重建計畫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地方重建委員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國內、外民間資源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6 條
基礎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鐵路、公路、橋樑、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及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電力、水利、自來水與油氣系統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行政機關辦公廳舍損毀處理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基礎建設事項。
第 7 條
家園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老人與兒童安置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住宅重建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各級學校復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民就業服務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災區環境衛生、醫療與心理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七、災區專案紓困與融資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家園重建事項。
第 8 條
產業重建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災區產業重建整體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農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觀光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工商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五、災區文化創意產業重建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產業重建事項。
第 9 條
行政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人事、會計及檔案管理。
二、法規彙整、新聞發布與聯繫、災民陳情及問題解答。
三、重要案件列管。
四、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第 10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