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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3 條
本局設行政科、保安科、訓練科、後勤科、秘書室、保防室、督察室、勤
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刑事警察隊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條例及本細
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局設第一、二、三、四警務段、護車隊,分別掌理其應辦事項。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行政科職掌如下:
一 本局暨所屬單位印信請領、轉發、繳銷及警旗、銜名牌請製轉發事項

二 本局警務段、分駐 (派出) 所轄區劃分或變更之核轉、警力配置之調
整、警力報表之編報、警察機關設備、服制之擬議。
三 警察勤務實施之規劃、勤務基準表及巡邏、守望計畫表之核定、警察
勤務疑義之解釋、違章小販之取締。
四 妨害風化 (俗) 書報刊、雜誌、唱片、錄音帶、圖片之取締與陳報。
五 宗教違法事項之取締、其他正風易俗之業務、虐待動物之取締。
六 改善站車環境衛生工作之協助推行、妨害站車公共衛生之取締。
七 交通管理、平交道勤務規劃、交通執法策進作為、站車秩序整理、鐵
路交通安全設施改進、專案交通工作計畫、交通工作檢討、連續假期
交通疏導計畫、橋樑隧道勤務規劃與安全維護、交通裝備之更新報廢
及財產管理、微電腦闖越平交道自動照相設備之管理維護、規劃、建
議與督考、轄內平交道、車站、橋隧、列車班次等數量之統計及與縣
市警察局協調辦理鐵路站、車、平交道秩序維護事宜。
八 交通教育訓練、現場事故處理講習、種子教官之培訓。
九 各類鐵路交通行車安全規劃改進方案、交通安全宣導、交通部道安會
報、加強站車秩序整理與安全維護、鐵路行車事故肇事原因之調查、
鐵路交通事故、員警交通事故、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防處及相關
陳情案件處理事項及分析統計。
十 闖 (搶) 越平交道、違規攬客、各類交通違規案件、交通申訴案件、
自動照相設備保管、交通違規之取締及交通法令之釋義及增修法令之
轉知。
十一 外僑護照遺失案件之受理、非法外勞之查處及遣送、行方不明外勞
之協尋、外事法令之轉知、涉外案件處理、十月慶典僑團專車安全
維護工作、外賓參觀訪問之安全維護規劃執行及其他外事業務、戶
口法令、查尋人口作業事宜。
十二 本局各段、隊聯合勤教之召開、函覆等事宜。
第 5 條
保安科職掌如下:
一 本局安全維護計劃之策訂、實施、督導。
二 春安工作計劃之策訂、實施、督導。
三 建制機動保安警力之組訓調派。
四 臨時安全檢查工作之策訂、督導。
五 慶典節日及選舉期間治安維護之策劃、督導。
六 集會遊行及聚眾事件之防處。
七 遊民乞丐之取締及精神病患之送醫處理。
八 有關常備兵輸送計劃之協處。
九 防空疏散避難工作之協助與督導。
十 協助重大災害搶救。
十一 擴大臨檢之策劃與督導。
十二 查察取締擅自攜帶危險物品乘車之策劃及督導。
第 6 條
訓練科職掌如下:
一 警察常年訓練、學術科講習及測驗、員警專業 (跳車複訓) 訓練、柔
道、跆拳道、射擊、組合訓練、體技訓練、特殊任務警力訓練等之策
劃、執行、督導、員警常訓成績紀錄卡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其他有
關常年訓練事項。
二 精神教育、案例教育之編撰、電化教育、電化電視教學、精神教育之
策劃、執行、督導。
三 員警在職訓練、進修、考試、研習人員、參加升職教育或業務講習班
、員警參加二年制技術系班、專修學生組入學考試之調查、選報和執
行、員警參加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報名、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請領證書
等訓練工作之執行。
四 員警未屆滿服務年限離職有關賠償事宜。
五 關老師業務之辦理推展及員警心理輔導、講習事宜。
第 7 條
後勤科職掌如下:
一 財產管理之規劃、財產增減表及目錄之呈報、財產分類之編號製卡列
冊、土地及建築物財產之協辦及呈轉、財產之購置保管分配核借報廢
、財產之清查保管、財產之移轉交換贈與。
二 辦公處所管理、分配與調整及水電公共措施等管理、環境衛生之整潔
檢查評訂優劣、安全防護設備器材之管理、預防災害各項防護措施。
三 宿舍管理、眷屬及單身宿舍之管理策劃、眷屬及單身宿舍之分配與調
整、眷屬及單身宿舍調整統計及經歷卡之登記、宿舍之保養與修繕、
宿舍糾紛之處理、災害防護措施之策定與執行。
四 營繕工程計劃之呈報及房屋租金預算編擬及申請、所屬單位建築工程
藍圖之核轉及實地勘查、督導興建工程及交付使用事項。
五 會議廳舍管理及典禮集會之籌備、會場設備佈置、其他供應接待事項

六 通訊器材之購置擬議與呈報、通訊器材之修理與保養、通訊行政業務
之督導執行。
七 車輛保養維護與調配使用、車輛購置登記檢驗保險領照報修報廢、車
輛油料消耗統計審核、車輛調派。
八 武器彈藥管理之統籌領發調配、管理及平時保養檢查盤點、械彈送修
與報廢、武器彈藥報表。
九 駕駛工友管理、雇用及解雇、待遇及勞工保險之處理、工作分配與訓
練及考核獎懲。
十 服裝配發、製發、服裝註卡移轉。
十一 文具紙張物品管理、登記保管及核發、物品盤存及月報編造。
十二 倉庫之管理。
十三 現金出納保管核對、員工薪津及各項補助費表冊之編造俱發、互助
金保險費薪資所得稅表冊之編造扣繳。
十四 辦理消防設備檢修及申報等業務。
十五 一般辦公文具物品之領發。
第 8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 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及工作報告之彙整。
二 政績交代之彙編。
三 會議籌備召開及會議紀錄之整理。
四 公文、檔案、文書之分發、審核管理。
五 重要及一般文電之處理。
六 印信保管與用印。
七 公共關係事項之推動及民眾與員警意見研究分析。
八 警政措施及工作成果報導資料之蒐集整理及新聞發布與聯繫。
九 有關業務及其績效成果檢討資料之蒐集與研究改進、研究發展法令規
章疑義解釋核轉。
十 業務管制考核及計畫預算執行管考作業。
十一 公文及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檢核、監督、抽查、複查、統計、定期
檢查、催辦及延壓公文責任之簽辦、逾限公文處理之調卷分析,處
理結果及分層負責執行情形之檢查與考核及公文處理人員之考核與
獎懲。
十二 審核文稿、文書繕校、公文案件之繕打油印校對、收發登記、電腦
、油印機、影印機、紙張等機件之管理。
十三 檔案管理研擬與策劃、分類表之擬訂與執行、銷燬檔案清冊之編製
管理。
十四 本局各項業務之法規會簽、審查、出 (列) 席會議及法規資料建檔
列管、警政法規宣導、座談及講習事項、法律顧問聘任、諮詢及聯
繫事項、法制業務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專案交辦事項。
第 9 條
保防室職掌如下:
一 保防教育宣導之推行、統計彙報。
二 公務機密維護工作計劃措施之訂定與執行、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之實施
、洩 (失) 密事件之處理。
三 員警忠誠調查、安全調查基本資料之建立與管理、定期複查之舉辦、
考管案件之處理、員警結婚對象調查之實施、新進人員安全調查之辦
理。
四 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情報之蒐集與綜合檢查之實施、突發事件之反映與
處理及重要會議會場之安全維護及保密。
五 保防組織之諮詢員布置、工作人員派免異動之建議、防諜員之遴用督
導與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月報表之填製、諮詢人員布置成果統計表比
較表之填寫、偵側及成果檢討報告表之填製。
六 國家安全偵防業務之策劃指導之訂定與執行及偵防器材設備之購置。
七 各項專案特種警衛工作之策劃與執行。
八 社情工作之策劃指導、蒐集處理、統計分析之陳報與彙處。
九 社調工作之考核及獎懲建議、社情工作競賽之舉辦。
十 安全資料之彙編與管理、年度施政計畫及檢討報告之編訂、紀錄統計
管理運用。
十一 保防 (安全) 工作會報人員之核派及紀錄資料之處理。
十二 查緝大陸偷渡犯工作計畫或措施訂定與執行、獎勵金之請領及核銷
作業、定期考核或個別獎勵之處理、統計與彙報。
十三 保防業務文書收發、繕校及查詢、檔案之管理、已逾規定保管期限
保防業務檔案之銷燬。
十四 安全防護及安全防護會報。
第 10 條
督察室職掌如下:
一 勤務督察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二 維護風紀之策劃、督導、考核及警紀案件之查處事項。
三 員警考核評鑑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四 員警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五 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六 特種警衛勤務之規劃、督導、考核事項。
七 激勵員警士氣各項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八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有關監標監驗之會辦事項。
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十 員工傷亡殘疾暨急難慰問濟助執行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督導工作事項。
第 11 條
勤務指揮中心職掌如下:
一 勤務指揮中心重大治安、交通事故案件紀錄、通報、聯繫事項。
二 勤務指揮中心一般治安、交通事故案件紀錄、通報、聯繫事項。
三 晨報指揮官指 (裁) 示事項之交辦、陳報。
四 勤務指揮中心值日人員輪值表之編排。
五 勤務指揮中心月、季、年報表資料。
六 SCA廣播紀錄。
七 各段、隊、台北所、一段警備隊勤務表之管制。
八 無線電話監聽紀錄。
九 端末機資料查詢、更新。
十 警用及一般電腦磁片編、解碼管制。
十一 關於民眾報案之受理與處理事項。
十二 資訊發展計畫。
十三 資訊設備購置與配發及管理、使用。
十四 資訊教育訓練規劃與執行。
十五 推展辦公室自動化業務。
十六 資訊設備故障排除、叫修管理。
十七 電腦使用密碼配發。
十八 電腦查詢代號配發。
十九 其他有關資訊業務。
前項第十二款至十九款係任務編組資訊室業務。
第 12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 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陞遷及申請復用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銓審案件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核轉事項。
四 獎懲案件、獎章、功標、年資標及工作模範之核辦 (轉) 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之辦理及核轉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及輔建貸款之核辦 (轉) 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八 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 人事法令之執行及陳報事項。
十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 員警入出境之核辦 (轉) 事項及申請後備軍人儘後 (逐次) 召集之
核轉事項。
十三 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 年度預 (概) 算及追加 (減) 預算之擬編事項。
二 年度分配預算之擬編及修正事項。
三 經費流用、計畫變更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五 年度預算之執行控制及審核事項。
六 會計憑證之編製、簿籍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七 原始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報請銷毀事項

八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九 會計制度增、修訂之擬 (建) 議事項。

十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一 營繕工程與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驗收及報
廢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二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之查核事項。
十三 財務案件之查核事項。
十四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五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六 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七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八 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4 條
刑事警察隊職掌如下:
一 防範社會犯罪之策劃宣導與督導。
二 查捕通緝人犯之策劃執行與督導、成果之陳報、獎金請領核發、獎懲
建議及其他查捕逃犯業務之處理。
三 防處少年事件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並執行或配合執行各項少年保護
、福利措施與成果之陳報。
四 檢肅竊盜勤業務之策劃與督導、移送、起訴、不起訴處分書之通報、
順風專案之策訂與督導。
五 檢肅毒品工作成果統計之策劃與督導、犯罪情報之交換聯繫。
六 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處理、上級交查案件之處理、告訴、告發及自
首刑案之處理;拘票及搜索票等令狀之聲請;刑事法令疑義之請釋或
解答;鐵路沿線投排石案件防處偵辦之規劃、督導、考核。
七 重大刑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偵查、檢警聯席會之召開與出席及聯繫事項

八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移送、聲明異議之處理及法令之請示
與解答、法罰鍰之審核與繳庫、案件之統計分析、拘留所之管理。
九 拾得物沒入物之公告拍賣、發還與銷燬。
十 取締佔用路地。
十一 違反鐵路規章案件。
十二 社會犯罪偵查、重大刑案及專案任務之策劃、督導、考核與偵查有
關事項,犯罪情報之聯繫運用及協調配合。
十三 刑事鑑識、現場勘查及痕跡搜證與採取、刑案表報統計分析、指紋
分析校對製卡與管理、刑案現場指紋之採取與鑑別、現場嫌疑犯、
通緝犯證物文件之攝影與沖印、刑事器材設備保養、督導、管制。
十四 刑事人員技術訓練。
十五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執行。
十六 國家賠償法相關事宜。
十七 一般及重大走私漏稅私煙酒案件之查緝及處理。
十八 取締大陸物品其來源之追查、偷運入境大陸物品之協緝、疑似大陸
物品之轉報。
十九 財經動態調查與編報、處理。
二十 婦幼安全工作 (含家庭暴力防治、護幼專案、性侵害防治、兒童及
少年性交易防制等) 。
二十一 查緝槍枝、毒品。
二十二 查緝本國人偷渡案。
二十三 查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5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其權責如下:
一 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畫、推動督導、考核等決定事項。
二 本局人事考核、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三 本局預算之審核、變更、追加 (減) 及預備金動支事項。
四 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五 本局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參加或會議紀錄核定事項。
六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七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八 重要案件或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本局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6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 主管業務施政方針工作計畫之研擬事項。
二 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主管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 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主持) 事項。
五 局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主任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 本局重大局務之建議事項。
二 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指導事項。
三 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督導事項。
四 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 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 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科、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 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陞遷之擬議事項。
四 各段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 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 各段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 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 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 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段、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 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 隊務之進行、改進事項。
四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第 20 條
副段、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襄助段、隊長處理段隊務事項。
二 段、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理事項。
三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1 條
警備隊隊長、各警務段組長之權責如下:
一 主管業務勤務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 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項。
四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分駐、派出所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 轄區治安工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二 分駐、派出所勤務之推行及改進事項。
三 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 所屬員警之管理及教育事項。
五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六 上級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3 條
秘書、督察員、科員、組員、巡官、分隊長、技士、技佐、警務佐、小隊
長、巡佐、辦事員、偵查員、警員、書記 (雇員) 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公
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
第 24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5 條
本局局務會報,每二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局長召集,以
副局長、主任秘書、秘書及各科、室、中心、段、隊之主管為當然出席人
員,並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各段、隊及分駐 (派出) 所得分別舉行業務會報,由各段、隊及分駐 (派
出) 所之主管召集各級主管及有關人員出席參加。
第 26 條
本局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7 條
本局文書管理、事務管理及財務管理,依相關法令及手冊辦理。
第 2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