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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0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一、警務組。
二、督訓組。
三、後勤組。
四、秘書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醫務室。
九、勤務指揮中心。
本總隊設大隊,大隊均冠以隊次。
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勤務作業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 (含替代役警察役) 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
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事項。
四、維安特勤隊之編裝、訓練、管制、調派等事項。
五、機動勤務及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六、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八、交通業務及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十、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一、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二、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三、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
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下:
一、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警政署各項訓練班期教育訓練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員工座談會與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四、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五、員警 (工) 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 (濟助) 事項。
六、員工消費合作社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七、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事項。
八、特種勤務警衛之派遣及督導考核事項。
九、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查處、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風紀工作之規劃、執行查處、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申訴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四、警戒、警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端正政風、貪瀆違法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教育宣導事
項。
十六、監標、監驗之監辦事項。
十七、圖書館、隊史館之管理事項。
十八、替代役警察役專業訓練執行事項。
十九、在職進修與終身學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十、員警因公出國案件事項。
二十一、電化教材及相關影帶之製作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6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下:
一、財產 (含動產及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及保險、維護事項。
四、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五、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六、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七、電訊 (含訊號) 業務處理及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八、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二、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三、文書之分辦及會辦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四、印信、文電處理及保管事項。
五、特定業務與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六、法規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七、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八、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九、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總隊部辦公及集會場所之布置與環境整潔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一、工友、炊伕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十二、財物之採購、分發事項。
十三、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存提與零用金之支給
及保管登記、編造事項。
十四、員工薪給 (餉) 與經費之發給及各級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十五、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處理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事項。
五、員警 (工) 忠誠查核工作。
六、新進人員、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及資料管理運用。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行動蒐證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分發案件事項。
三、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事項。
四、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年資標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及考績 (成) 案件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加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事項。
八、退休員警及遺眷照顧事項。
九、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三、員警個人事由出入境案件事項。
十四、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十五、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相關業務。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工作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預 (概) 算之籌編及執行事項。
二、編造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事項。
四、預算執行之控制及收支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憑證送審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會計制度之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及建議事項。
十一、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及財務管理、庫存現金查核事項。
十三、內部查核及財務查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六、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醫務室之職掌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員警、替代役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退休人員與眷屬之診療及意
外傷害之救護。
三、醫療器械及藥材之購置、分配、保管事項。
四、員警與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健康保健及傳染病之追蹤治療。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事項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機動勤務及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衛生教育及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其他有關醫務工作事項。
第 12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治安情報、突發事件及上級或相關單位之聯繫、報告、通報、督考事
項。
二、緊急命令之轉達事項。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協調事項。
四、有關特殊治安狀況之預警提報事項。
五、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及推展事項。
六、辦理申請派遣航空器相關作業。
七、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13 條
大隊承總隊之命,執行秘書、警務、督訓、後勤、保防、醫務及勤務指揮
中心等工作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4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項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5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之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進、建議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1 條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之管理及教育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3 條
小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4 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雇員、醫師、藥師、
護士、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警務佐、隊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25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6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由總隊長視需要召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
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
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該大、中隊長召
集所屬單位主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參加。
第 27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8 條
本總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