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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
第 1 條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特依莫拉克颱
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設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
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災後重建整體規劃、地方重建推動委員會及國內、外民間支援之協調
、推動及督導。
二、災區交通、道路、水利、水土保持、電信等公共工程、公用設備搶修
與重建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
三、災區居民安置、就學、就業、環境、衛生、醫療、紓困、融資、心理
重建、社區與原住民聚落重建、住宅與遷村規劃之協調、推動及督導

四、災區農業、觀光業、工商業與文化創意產業重建工作之協調、推動及
督導。
五、其他災後重建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院院長、副院長兼任之,委員三十
三人至三十七人,由召集人就本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與災區縣(市)首
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派(聘)兼之。其中災民及原住民代表,合
計不得少於五分之一。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三人,
襄助執行長指揮、督導所屬業務;工作人員均由本院及相關機關人員派兼
,辦理本會幕僚作業。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視需要召開之。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主持會議。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災民或原
住民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第 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 7 條
本會執行長得視實際需要召集工作會報,協調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
第 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