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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7 日
第 1 條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動國家級客家文化園區之籌設,
特設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灣客家文化中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臺灣客家文化中心之籌設、各地客家文化園區之建築、設備與整體環
境之規劃、設計、協調、未來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財務計畫之擬訂
與評估、及本處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與管理等事項。
二、客家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調查、蒐集、保存、典藏、研究、推廣、展演
及運用等事項。
三、園區土地撥用、徵收開發許可申辦、國內 (際) 徵圖、國內 (外) 團
隊規劃設計、審查與興建、雜項工程建照與使照、先期計畫與招商作
業、建築與景觀工程及各項工程驗收等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庶務、出納、保管及其他不屬各
組、室事項。
第 5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6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技正、專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處得視籌設文化園區之需要,於地區設辦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9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必要時得設各種諮詢委員
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會核定之。
第 13 條
本處於客家文化中心成立時裁撤之。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