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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二組,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 展示表演組:
(一) 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
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 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 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
練事項。
(四) 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 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保管事項。
(六) 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二 行政組:
(一) 園區內各種指示牌及美工設計事項。
(二) 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美化及遊客服務事項。
(三) 財產保管、文書、出納及不屬於展示表演組之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承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
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局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書記。
第 5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局為業務需要,經報行政院核准,得聘僱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
員及演出人員。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暫行編制表
┌─────┬─────────┬─────┬────────┐
│ │ │員 額│ │
│ │ ├──┬──┤ │
│職 稱│ 官 等 職 等 │暫行│合理│備 考│
│ │ │員額│員額│ │
├─────┼─────────┼──┼──┼────────┤
│局長 │薦任第十職等 │一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十職等辦理。│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一 │一 │ │
│ │職等 │ │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 │二 │二 │未職稱之職等,在│
│ │ │ │ │「甲、中央機關職│
│ │ │ │ │務列等表之十二」│
│ │ │ │ │未規定前,暫以簡│
│ │ │ │ │任第八職等辦理。│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五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一 │一 │ │
│ │職等 │ │ │ │
├─────┼─────────┼──┼──┼────────┤
│人事管理員│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一 │ │
│ │第七職等 │ │ │ │
├─────┼─────────┼──┼──┼────────┤
│合計 │ │一四│一四│ │
└─────┴─────────┴──┴──┴────────┘
附註:
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依「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二 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
者外,均出缺不補;但局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第 9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備查。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