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少年之家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內政部少年之家 (以下簡稱本家) 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教學組:掌理義務教育聯繫、職訓規劃、教學設施管理等事項。
二 輔導組:掌理接案、個案調查、研究、個案生活、心理、學業、就業
輔導及相關機關聯繫、個案疾病預防、環境衛生、衛生教育等事項。
三 行政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等事
項。
第 3 條
本家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教學課:掌理義務教育聯繫、職訓規劃與執行、教學管理等事項。
二 輔導課:掌理接案,個案調查、研究、個案生活、心理、學業、就業
輔導及相關機關聯繫,個案疾病預防、環境衛生、衛生教育等事項。
三 行政課: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財產、購置管理、研考、檔案等事
項。
第 4 條
本家置秘書、課長、社會工作員、輔導員、課員、護士、書記。
第 5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家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訂定,報內政部備查。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