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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 關於鄉 (鎮) 民代表會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
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 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 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五 關於鄉 (鎮) 民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
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七 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 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 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
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決議,綜
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
之一。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福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
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第 4 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
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
主席。
第 5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6 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三
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
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
席本會委員會議。
第 7 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縣政府民政局局長或相當職務人員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但機要人員或職務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
位主管,不得兼任。
本會置副總幹事一人,襄助總幹事。
第 8 條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
項:
一 第一組: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
舉、罷免之辦理;鄉 (鎮) 代表、鄉 (鎮)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
之計畫、辦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資料蒐集
、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二 第二組:選舉、罷免之新聞發布、選舉宣導、選舉公報、政見發表、
選票印發事項。
三 第三組:選舉、罷免監察事務及有關選舉、罷免訴訟、法令之擬釋與
競選經費之查核事項。
四 行政室:議事、協調、聯繫、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
納、公產公物之保管、開票統計中心之籌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設第一組及行政室。
第 9 條
本會置顧問、組長、室主任、秘書、視導、專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第 10 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1 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本會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3 條
前三條規定之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其主任職務均為兼任,其餘所需
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
之。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派充之
。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15 條
本會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工作人員除依法調用政府職員外,必要時得
在編制員額內聘僱之。
第 16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務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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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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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官等 │員額 │備考 │
├────┼───┼─────┼───────────────┤
│委員 │ │ (三~七) │ │
├────┼───┼─────┼───────────────┤
│監察小組│ │ (三~九) │ │
│委員 │ │ │ │
├────┼───┼─────┼───────────────┤
│顧問 │ │ (一) │ │
├────┼───┼─────┼───────────────┤
│總幹事 │ │ (一) │由各縣政府民政局局長或相當職務│
│ │ │ │人員兼任。但機要人員或職務以機│
│ │ │ │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
│ │ │ │不得兼任。 │
├────┼───┼─────┼───────────────┤
│副總幹事│ │ (一) │ │
├────┼───┼─────┼───────────────┤
│組長 │ │ (三) │ │
├────┼───┼─────┼───────────────┤
│室主任 │ │ (一) │ │
├────┼───┼─────┼───────────────┤
│視導 │ │ (一) │ │
├────┼───┼─────┼───────────────┤
│專員 │ │ (一~二) │ │
├────┼───┼─────┼───────────────┤
│組員 │委任或│一 (三~九│ │
│ │薦任 │) │ │
├────┼───┼─────┼───────────────┤
│辦事員 │ │ (一~四) │ │
├────┼───┼─────┼───────────────┤
│書記 │ │ (一~三) │ │
├─┬──┼───┼─────┼───────────────┤
│人│主任│ │ (一) │由各縣政府薦任人事主管人員兼任│
│事│ │ │ │。 │
│室│ │ │ │ │
├─┼──┼───┼─────┼───────────────┤
│會│會計│ │ (一) │由各縣政府薦任會計主管人員兼任│
│計│主任│ │ │。 │
│室│ │ │ │ │
├─┼──┼───┼─────┼───────────────┤
│政│主任│ │ (一) │由各縣政府薦任政風主管人員兼任│
│風│ │ │ │。 │
│室│ │ │ │ │
├─┴──┼───┼─────┼───────────────┤
│總計 │ │一 (二六~│ │
│ │ │四六) │ │
├─┬──┴───┴─────┴───────────────┤
│附│一 委員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 │
│註│二 監察小組委員由本會遴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 │
│ │三 政見發表會監察員由本會視實際業務需要遴聘,不在本表員│
│ │ 額內。 │
│ │四 其他人員由主任委員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依實際需要│
│ │ 聘用、派用、調兼或僱用之。 │
│ │五 本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己、選舉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
│ │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 │六 於本表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
│ │ 案之現職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
│ │ 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
└─┴────────────────────────────┘
第 17 條
本規程修正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未具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第 18 條
本會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核定之。
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