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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理
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 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 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 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 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 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 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 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 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 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 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
項。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8 條
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
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
任、副主任、組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 │
│計│任 │ │ │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服│主任 │警正 │五 │ │
│務├───┼─────┼───┼──────────────┤
│站│副主任│警正 │四 │ │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一二 │ │
├─┴───┼─────┼───┼──────────────┤
│合計 │ │四○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 (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之職等,適用「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