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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試院各種證書及證明書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考試及格證書費:每張八○○元。
二、訓練合格證書費:每張八○○元。
三、補發各項考試及訓練及 (合) 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四、英文及格證明書費:每張五○○元。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認證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
每張影本認證費二○元。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