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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 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等事項,特訂定
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承局長之命,督導情報或特勤相關專案工作與全局採購及跨處室一般
庶務性業務。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處理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5 條
本局設各處、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分別掌理本局組織法規定之
有關事務。
第 6 條
各單位視業務需要分組(隊、所、科、小組)辦事,並得因業務繁簡,在
法定職掌範圍內,按作業程序簽奉核定後,調整各組職掌;必要時得在法
定組數範圍內,增設新組或減併原組。
第 7 條
第一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情報組織部署有關事項。
二、國際情報蒐集有關事項。
三、國際情報合作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四、本局國際禮賓、聯絡、接待工作有關事項。
五、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有關國際情報工作事項。
六、專案佈建及專案情蒐工作。
七、其他有關國際情報工作事項。
第 8 條
第二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協調、支援有關機關執行大陸地區情報工作事項。
二、策建大陸情報工作據點,執行人員佈建及情蒐任務有關事項。
三、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有關大陸情報工作事項。
四、其他有關大陸地區情報工作事項。
第 9 條
第三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反情報之部署、蒐研及協調處理事項。
二、影響臺灣地區安全有關跨境情報之協調處理事項。
三、臺灣地區安全情勢研析事項。
四、臺灣地區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台灣地區安全情報工作事項。
第 10 條
第四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戰略情報蒐集指導有關事項。
二、國家戰略情報處理與研析有關事項。
三、國家戰略情報之分發與運用事項。
四、國家戰略情報要報與專題研究事項。
五、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有關事項。
六、整合國家人員情報、電訊情報、空間情報、公開情報等資源,執行戰
略情報研析工作。
七、其他有關國家戰略情報整合、研析及分發運用等事項。
第 11 條
第五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
二、情報科技研發有關事項。
三、情報通訊系統建置與安全防護有關事項。
四、情報通訊監察有關事項。
五、情報通訊、交通與電子勤務支援有關事項。
六、科技情報工作掩護機構設置、管理有關事項。
七、情報工作人員身分掩護、科技情報協助人員布置有關事項。
八、有關影響國家安全情報資通安全管理策略及其防護要項。
九、科技情報協調會報有關事項。
十、其他有關科技安全情報、情報科技、情報通訊、情報交通及身分掩護
等事項。
第 12 條
第六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機制及法規訂定有關事項。
二、政府機關密碼管制業務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與管制事項。
三、密碼保密工作施政方針與計畫策訂、推展等事項。
四、密碼科技暨保密裝備研展、系統工程及送鑑管制有關事項。
五、保密裝備產製部署、密鑰管理、網路維運、保修服務等有關事項。
六、中央密碼管制協調會報有關事項。
七、其他有關密碼及其裝備研製、管制等事項。
第 13 條
公開情報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統合、指導、協調、支援有關機關執行公開情報工作事項。
二、本局公開情報蒐研有關事項。
三、公開情報蒐研系統建置與管理有關事項。
四、公開情報合作之策劃與執行事項。
五、本局掩護機構之管理及工作開展有關事項。
六、國家安全作業中心之運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公開情報蒐研合作及掩護機構管理等事項。
第 14 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指導、協調、支援情報機關執行督察及內部反情報有關事項。
二、內部反情報及其有關事項。
三、情報工作紀律督導與查察有關事項。
四、人員安全查核與安全考核有關事項。
五、人員心理測驗及科學儀器檢測有關事項。
六、其他有關督察工作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安全情報蒐研有關事項。
二、本局資訊安全政策制訂、管制及防護有關事項。
三、本局資訊安全事件研析及協調處理有關事項。
四、本局情報工作資訊化有關事項。
五、情報資訊作業協調事項。
六、本局資通安全委員會秘書業務。
七、其他有關資訊安全及其情報蒐研與情報工作資訊化等事項。
第 16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年度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策辦事項。
二、本局重要工作列管案件之分辦、查催事項。
三、本局史政業務有關事項。
四、本局文書作業管理事項。
五、本局印信典守事項。
六、本局檔案管理事項。
七、本局編譯業務事項。
八、本局法制業務事項。
九、本局公共關係事項:
(一)國會聯絡業務事項。
(二)本局與媒體聯繫及新聞處理事項。
(三)本局對外公關事務之協調連繫事項。
十、其他有關秘書事項。
第 17 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總務事務管理事項。
二、本局採購及營繕工程事項。
三、本局財產管理事項。
四、本局經費出納、結匯、匯撥及員工薪餉發放等事項。
五、本局警衛安全規劃、管理及勤務支援事項。
六、本局醫療保健作業事項。
七、不屬各處室之行政、後勤事項。
第 18 條
人事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人事及教育訓練政策、規章之訂定與執行等事項。
二、本局組織編制、員額運用、人力評估等事項。
三、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四、本局教育訓練計畫及流路管制等事項。
五、本局退離人員連繫照護、出境管制等事項。
六、本局員工待遇及加給有關事項。
七、本局化名職章有關事項。
八、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有關事項。
九、本局處務規程有關事項。
十、本局勳獎懲政策制定、各項勳獎章及獎勵績點核定與執行事項。
十一、本局差勤管理作業事項。
十二、本局子女教育補助、獎學金及駐外子女返國就學申請事項。
十三、本局各項保險作業事項。
十四、本局員工結婚、生育、喪葬、意外等各項補助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人事事項。
第 19 條
會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主計制度規劃與業務法規研訂督導考核事項。
二、本局概算、預算籌劃、編製、呈報等事項。
三、本局預算執行管制、會計業務、內部審核及統計分析等事項。
四、本局經費憑證審核、轉審及年度決算編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第 20 條
政風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訂定、宣導事項。
二、本局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三、本局公務機密及安全維護等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四、本局工作紀律查察及處理申訴、陳情檢控事項。
五、本局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財產申報及其審核、查閱事項。
六、本局肅貪防弊及廉政工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21 條
電訊科技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偵蒐研譯有關事項。
二、密碼破密技術研發與應用事項。
三、衛照影像資料蒐集與處理有關事項。
四、保密裝備鑑測與稽核有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電訊偵蒐、密碼破密、衛照蒐集處理及保密裝備鑑測等事項
第 22 條
訓練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基礎、進修、深造等班隊教育計畫之策訂、管制與執行事項。
二、情報專業教育訓練(含公餘進修)及國際情報合作代訓之執行事項。
三、本局情報教育訓練工作之研究與發展相關事項。
四、本局各教育班隊學員生活管理及輔考相關事項。
五、其他有關情報及特勤訓練事項。
第 23 條
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特種勤務警衛事項。
二、特種勤務危安情報事項。
三、特種勤務訓練事項。
四、特種勤務通信及資訊事項。
五、特種勤務內部保防及安全有關事項。
六、特種勤務行政及後勤事項。
七、其他有關特種勤務事項。
第 24 條
本局為辦理國家安全情報蒐集、研析、整合、評估及鑑定等綜合事項,得
置一級國家情報長一人,由特派員兼任之;二級國家情報長及三級國家情
報長各若干人,由局長就本局編制表所定員額內指定人員兼任之。
第 25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6 條
以本局名義對外行文,均須送請主任秘書以上長官決行。但經局長核定授
權各單位主管代行者,不在此限。
第 27 條
各一級單位主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
第 28 條
特種勤務指揮中心除特種勤務工作直接受局長(兼指揮官)之指揮、督導
外,人事、會計、政風及一般行政事項,按本局行政程序辦理。
第 29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組(隊、所、科、小組)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
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由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定之。
第 30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執行政策發生錯誤,由各單位主管負完全責任。
三、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之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七、一般公務機密以下文件繕打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國家機密文
件由承辦人親校,並負全責。
八、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九、其他事項之錯誤,依相關作業規定,分別負責。
第 31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由代理人代行其職務,並
就代理之職務負其責任。
第 32 條
本局各級人員對於機密事務,應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第 33 條
本局定期舉行「國父紀念月會」,由局長主持,全體人員出席。
第 34 條
本局為處理例行性事務,得定期召開局務會報,由局長主持,各單位主管
以上人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 35 條
會議內容涉及機密,應採保密措施,並分級討論,避免無關人員參與。
第 36 條
本局為研討重要問題,得召集各項專案性會議;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
及有關人員出席。
第 37 條
本局各單位為策進業務,應定期舉行工作會報,由各單位主管主持,所屬
全體人員出席。
第 38 條
本局員工應恪遵辦公時間,不得遲到或早退,其考勤依有關法令辦理。奉
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勤人員,不得規避。
第 3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