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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4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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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5 月 10 日
第 1 條
政府為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時,便於預防及搶救,
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之範圍及其達到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如下:
一 颱風:
(一) 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
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 風力未達前目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交通
、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 停止辦公、上課後,該地區因颱風過境造成普遍性災害,其風力雖
已減低,未達第一目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仍須繼續停止辦公及
上課,以利善後清理者。
二 地震:
(一) 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
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二) 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前
款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
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三 洪水: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
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
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第 3 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通報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規定如下:
一 颱風過境時:
(一) 通報作業權責劃分如下:
1 臺北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臺北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2 高雄市轄區內機關、學校,由高雄市市長決定並通報。
3 各縣 (市) 轄區內機關、學校,由各該縣 (市) 長決定並通報。
(二) 前條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之情形,其停止辦公及上課,由各該機
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 中央氣象局於上午五時、十時、下午五時及晚間十時前,將颱風來
襲地區之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表,隨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播報之
,並將書面資料送各通報權責機關及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人事
行政局備查。
(四) 各負責通報機關應注意收聽 (視) 各傳播機構之播報,並根據播報
情形參酌實際情況,如到達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時,逕行決定停
止辦公及上課之起止時間,但事後均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
(五) 通報時機:
1 其須全天或上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前一天晚間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
。但原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事後各地區風雨情形增強,已
達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標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於當天上午四時三
十分前,接獲中央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級數及陣風級數列
表之書面資料後,即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2 其須下午及晚間或下午半天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五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六時前播報之。
3 其須晚間停止辦公及上課時:
於上午十時三十分前通知傳播機構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六) 地理位置相鄰直轄市、縣 (市) 於決定停止辦公上課前,應相互聯
繫,以作適當之決定。
二 地震、洪水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權責劃分,準用前款颱風過
境時之規定辦理;各通報作業權責機關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應即通
知傳播機構播報之。並確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視機關房舍受損情形
,通盤考量停止辦公對各項救災工作之進行及對民眾所造成之影響後
,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第 4 條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出勤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 當天然災害發生,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辦公及上課時,除以停止辦
公及上課登記外,並應向本院人事行政局報備;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
行安全或辦公及上課有困難,由各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決定停
止辦公及上課者,除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外,其有上一級機關者,
並應向上一級機關報備。
二 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
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需要。
第 5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
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
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十五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准予當事人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6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
,積水已達第二條第三款標準者,在情況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
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
及上課登記。
第 7 條
天然災害發生後,其災情已達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時,如遇交通、電訊中
斷,無法聯繫決定通報時,得由機關、學校首長或公教員工自行停止辦公
及上課登記。
第 8 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
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
機關、學校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第 9 條
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等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 以下學
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
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
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第 10 條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
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 11 條
停止辦公及上課期間,各機關、學校原預定之重要活動是否繼續進行,由
各該機關、學校自行決定,並通報之。
第 12 條
各機關、學校應將本辦法相關規定納入公教員工服務手冊、學生手冊等,
廣為宣傳。
第 13 條
本院人事行政局應於每年五月前會同中央氣象局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
報權責機關亦應召集所屬機關、學校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
以嫻熟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 14 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機構,促請各級公教
員工及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
第 15 條
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學校以外包括銀行、公用事業、生產事業、郵電、
交通及其他性質特殊之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