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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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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0 年 06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一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及廣播電
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視事業,於有線電視,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供
應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衛星電視,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無線電視,指無線電視事業。
第 3 條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
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
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如附圖)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 限制級 (簡稱「限」級) :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 輔導級 (簡稱「輔」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 保護級 (簡稱「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 普遍級 (簡稱「普」級)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附表:電視節目分級播送時段表
┌────────┬───┬───┬───┬────┬────┐
│ 時間 │06:00-│16:00-│19:00-│21:00- │23:00- │
│電視事業 │16:00 │19:00 │21:00 │23:00 │06:00 │
├────────┼───┼───┼───┼────┼────┤
│無線電視 │普、護│普 │普 │普、護 │普、護、│
│ │ │ │ │ │輔 │
├──┬─────┼───┼───┼───┼────┼────┤
│有線│一般頻道 (│普、護│普 │普 │普、護 │普、護、│
│電視│未鎖碼) │ │ │ │ │輔 │
│、衛├─────┼───┼───┼───┼────┼────┤
│星電│電影頻道 (│普、護│普 │普、護│普、護、│普、護、│
│視 │未鎖碼) │ │ │ │輔 │輔 │
├──┼─────┼───┴───┴───┴────┴────┤
│有線│一般頻道 (│ │
│電視│鎖碼) │ │
│、衛├─────┤ 普 護 輔 限 │
│星電│電影頻道 (│ │
│視 │鎖碼) │ │
└──┴─────┴─────────────────────┘
第 4 條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
應鎖碼播送。
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
程細節。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
受者。
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
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
前項所稱鎖碼,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播送之影像或聲音,須由收視戶經特殊解碼
程序始能視、聽者。
第 5 條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
列為「輔」級。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
,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 6 條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
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
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 7 條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第 8 條
裸露人體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級、「護」級或「普」
級節目播出。
第 9 條
第四條至第八條及各級不得播出之特殊內容例示說明如附表二。
附表二:電視節目特殊內容例示說明
┌────┬───────┬─────┬─────┬─────┐
│ 級別│ 限 制 級 │輔 導 級│保 護 級│普 通 級│
│ │ │ │ │ │
│例示項目│ │ │ │ │
├─┬──┼───────┼─────┼─────┼─────┤
│得│第四│第四條 電視節│第五條 電│第六條 電│第七條 電│
│播│條至│目有下列情形之│視節目無第│視節目無前│視節目無前│
│出│第七│一,不適合少年│四條所列情│二條所列情│三條所列情│
│之│條各│及兒童觀賞者,│形,但涉及│形,但涉及│形,適合一│
│特│級內│列為「限」級,│下列情形之│爭議性之主│般觀眾觀賞│
│殊│容 │並應鎖碼播送。│一,不適合│題或有混淆│者,得列為│
│內│ │1 描述賭博、吸│兒童觀賞者│道德秩序觀│「普」級。│
│容│ │ 毒、販毒、搶│,列為「輔│之虞,須父│ │
│ │ │ 劫、綁架、殺│」級。 │母、師長或│ │
│ │ │ 人或其他犯罪│1 涉及性之│成年親友陪│ │
│ │ │ 行為細節、自│ 問題、犯│同予以輔導│ │
│ │ │ 殺過程細節。│ 罪、暴力│觀賞,以免│ │
│ │ │2 有恐怖、血腥│ 、打鬥、│對兒童心理│ │
│ │ │ 、殘暴、變態│ 恐怖、玄│或行為產生│ │
│ │ │ 等情節且表現│ 奇怪異或│不良影響者│ │
│ │ │ 方式強烈,但│ 反映社會│,列為「護│ │
│ │ │ 一般成年人尚│ 畸型現象│」級。 │ │
│ │ │ 可接受者。 │ ,對於兒│ │ │
│ │ │3 以動作、影像│ 童心理有│ │ │
│ │ │ 、語言、文字│ 不良影響│ │ │
│ │ │ 、對白、聲音│ 之虞者。│ │ │
│ │ │ 表現淫穢情態│2 有褻瀆、│ │ │
│ │ │ 或強烈性暗示│ 粗鄙字眼│ │ │
│ │ │ ,一般成年人│ 或對白有│ │ │
│ │ │ 尚可接受者。│ 不良引喻│ │ │
│ │ │ │ 者。 │ │ │
│ ├──┼───────┼─────┼─────┴─────┤
│ │第八│1 可保留未暴露│可視節目內│劇情必要時,得保留下列│
│ │條裸│ 生殖器及陰毛│容需要,保│不涉及猥褻或性行為之鏡│
│ │露鏡│ 之裸露鏡頭。│留下列不涉│頭: │
│ │頭處│2 可保留為劇情│及猥褻或性│1 六歲以下兒童全裸。 │
│ │理原│ 需要,且無性│行為之鏡頭│2 以裸露上半身為常習者│
│ │則 │ 行為、猥褻意│: │ 。 │
│ │ │ 味或渲染方式│1 背面全裸│3 背面上半身裸露鏡頭。│
│ │ │ ,而裸露生殖│ 。 │ │
│ │ │ 器及陰毛者。│2 透過毛玻│ │
│ │ │ │ 璃或其他│ │
│ │ │ │ 有相同遮│ │
│ │ │ │ 掩效果之│ │
│ │ │ │ 全裸。 │ │
├─┼──┼───────┼─────┼─────┬─────┤
│不│暴力│1 過度描述殺人│1 強調血腥│1 鬥毆、打│1 任何對兒│
│得│、血│ 或虐待動物等│ 、暴力、│ 殺等情節│ 童發生不│
│播│腥、│ 嚴重違反人道│ 恐怖之情│ 太長或太│ 良影響之│
│出│恐怖│ 精神者。 │ 節,如:│ 頻繁。 │ 暴力、血│
│之│ │2 過度描述暴力│ 利器刺 (│2 重複加諸│ 腥、恐怖│
│特│ │ 、血腥、恐怖│ 割) 入肌│ 身體或心│ 等情節。│
│殊│ │ 情節,其表現│ 膚畫面或│ 理上的暴│2 易引發兒│
│內│ │ 方式為一般成│ 身體腐 (│ 力。 │ 童模仿有│
│容│ │ 年人無法接受│ 溶、蛀) │3 令人驚恐│ 傷害自己│
│ │ │ 的情形。 │ 蝕等近距│ 不安的天│ 或別人之│
│ │ │ │ 鏡頭。 │ 災、意外│ 虞的情節│
│ │ │ │2 暴力、血│ 、戰爭或│ 。 │
│ │ │ │ 腥、恐怖│ 社會暴力│ │
│ │ │ │ 程度足以│ 事件之細│ │
│ │ │ │ 影響少年│ 節。 │ │
│ │ │ │ 身心健康│4 有引發模│ │
│ │ │ │ 或引發模│ 仿之虞的│ │
│ │ │ │ 仿者,如│ 危險行為│ │
│ │ │ │ :殺人或│ 或有傷害│ │
│ │ │ │ 自殺過程│ 他人之虞│ │
│ │ │ │ 的細節描│ 的惡作劇│ │
│ │ │ │ 述、肢體│ 行為。 │ │
│ │ │ │ 受傷殘之│5 描繪自殺│ │
│ │ │ │ 細節過程│ 過程情節│ │
│ │ │ │ 等。 │ 。 │ │
│ │ │ │3 將自殺描│ │ │
│ │ │ │ 繪為遇到│ │ │
│ │ │ │ 壓力、挫│ │ │
│ │ │ │ 折或其他│ │ │
│ │ │ │ 問題時之│ │ │
│ │ │ │ 適當反應│ │ │
│ │ │ │ 。 │ │ │
│ ├──┼───────┼─────┼─────┼─────┤
│ │性行│1 明顯渲染性行│1 強暴過程│1 令人尷尬│任何涉及性│
│ │為、│ 為,屬於猥褻│ 的細節描│ 、反感之│行為、色慾│
│ │色慾│ 的鏡頭或情節│ 述。 │ 性話題、│或具性意涵│
│ │或具│ ,如:誇張的│2 強烈性暗│ 性暗示或│等之內容。│
│ │性意│ 性行為、性行│ 示的對白│ 肢體接觸│ │
│ │涵 │ 為過程之具體│ 、聲音或│ 。 │ │
│ │ │ 描述、生殖器│ 動作。 │2 有誤導兒│ │
│ │ │ 之撫摸或口交│3 從劇中人│ 童偏差性│ │
│ │ │ 等。 │ 物之動作│ 觀念或對│ │
│ │ │2 脫離常軌的性│ 可以看出│ 兩性關係│ │
│ │ │ 行為鏡頭,如│ 涉及暴力│ 不當認知│ │
│ │ │ :雞姦、輪姦│ 、凌辱、│ 之虞者。│ │
│ │ │ 、屍姦、獸姦│ 猥褻或變│3 為增加娛│ │
│ │ │ 、使用淫具等│ 態等性行│ 樂效果或│ │
│ │ │ 。 │ 為者。 │ 以戲謔方│ │
│ │ │3 描寫施加或接│ │ 式呈現之│ │
│ │ │ 受折磨、羞辱│ │ 涉及性的│ │
│ │ │ 而獲得性歡樂│ │ 話題或內│ │
│ │ │ 之情節。 │ │ 容。 │ │
│ │ │4 描述強暴過程│ │ │ │
│ │ │ 細節,其表現│ │ │ │
│ │ │ 方式使人以為│ │ │ │
│ │ │ 對他人進行性│ │ │ │
│ │ │ 侵害是被認可│ │ │ │
│ │ │ 之行為。 │ │ │ │
│ ├──┼───────┼─────┼─────┼─────┤
│ │不當│過度低俗、粗鄙│低俗、粗鄙│1 強調或一│1 粗鄙、無│
│ │之言│、令人反感之言│、令人反感│ 再出現低│ 禮或有不│
│ │語、│語、動作一般成│之言語、動│ 俗、粗鄙│ 良意含之│
│ │動作│年人無法接受者│作對少年身│ 或令人反│ 言語、手│
│ │ │。 │心發展有不│ 感之言語│ 勢。 │
│ │ │ │良影響者。│ 或動作,│2 易對兒童│
│ │ │ │ │ 易引發兒│ 身心產生│
│ │ │ │ │ 童模仿或│ 不良作用│
│ │ │ │ │ 造成不良│ 之言語、│
│ │ │ │ │ 示範作用│ 動作。 │
│ │ │ │ │ 者。 │ │
│ │ │ │ │2 容易被兒│ │
│ │ │ │ │ 童模仿的│ │
│ │ │ │ │ 危險動作│ │
│ │ │ │ │ (其他雖│ │
│ │ │ │ │ 不容易被│ │
│ │ │ │ │ 兒童模仿│ │
│ │ │ │ │ ,但仍然│ │
│ │ │ │ │ 有可能被│ │
│ │ │ │ │ 少年觀眾│ │
│ │ │ │ │ 模仿的危│ │
│ │ │ │ │ 險動作,│ │
│ │ │ │ │ 則須以影│ │
│ │ │ │ │ 像及聲音│ │
│ │ │ │ │ 發出警告│ │
│ │ │ │ │ ) 。 │ │
│ ├──┼───────┼─────┼─────┼─────┤
│ │靈異│有靈異或玄奇詭│1 驅邪、通│1 靈異情節│有導致兒童│
│ │等超│異之情節一般成│ 靈或其他│ 或一再重│驚慌或焦慮│
│ │自然│年人無法接受者│ 玄奇詭異│ 複緊張、│不安之虞者│
│ │現象│。 │ 等涉及超│ 懸疑氣氛│。 │
│ │ │ │ 自然現象│ 內容或畫│ │
│ │ │ │ ,其情節│ 面,易引│ │
│ │ │ │ 令人驚恐│ 起兒童驚│ │
│ │ │ │ 不安者。│ 恐和情緒│ │
│ │ │ │2 將涉及算│ 不安者。│ │
│ │ │ │ 命、風水│2 刻意尋訪│ │
│ │ │ │ 、解運或│ 或試驗靈│ │
│ │ │ │ 其他類似│ 異現象等│ │
│ │ │ │ 之超自然│ 之內容。│ │
│ │ │ │ 事物,描│3 涉及算命│ │
│ │ │ │ 述為解決│ 、風水、│ │
│ │ │ │ 問題的方│ 解運或其│ │
│ │ │ │ 式,易令│ 他類似之│ │
│ │ │ │ 人驚恐不│ 超自然方│ │
│ │ │ │ 安者。 │ 式,易致│ │
│ │ │ │ │ 觀眾迷信│ │
│ │ │ │ │ 者。 │ │
└─┴──┴───────┴─────┴─────┴─────┘
註:本表未述及之項目或情節,應比照性質類似者處理。
第 10 條
電視節目預告之播送,準用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第 11 條
電視節目分級標識應於每段節目開始播送時,以疊印或插播卡方式,至少
標示十秒鐘,其大小應與螢幕上電視事業之識別標識相當。
未插播廣告之電視節目,應於節目開始播送時及每隔十分鐘標示分級標識
一次,每次至少十秒鐘。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如因他國限制使用中文,得由其分公司或代理商向
行政院新聞局報准僅標示不含中文之分級標識。
第 12 條
電視節目跨越不同分級時段播送時,不得變更級別。但其前後時段為不同
單元,內容亦不連續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應以字幕或影像插播,並以口頭說明告知觀眾。
第 13 條
新聞報導節目得不標示級別,其畫面應符合「普」級規定。
第 14 條
電視事業之頻道所播送之節目均屬普遍級者,得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免標
示級別,經專案核准後,應適時揭示「本頻道節目均為普遍級」。
第 15 條
電視事業之頻道總表或提供平面媒體刊載之節目表,應註明節目級別。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