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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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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放流水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
及限值如下表。但特定業別、區域另定有排放標準者,依其規定。
┌───────┬──────┬────────┬──────┐
│適 用 範 圍│項 目│最 大 限 值 │備註 │
├───────┼──────┼────────┼──────┤
│事業、污水下水│水溫 │一、放流水排放至│ │
│道系統及建築物│ │ 非海洋之地面│ │
│污水處理設施之│ │ 水體者: │ │
│廢污水共同適用│ │ 1.攝氏三十八│ │
│ │ │ 度以下(適│ │
│ │ │ 用於五月至│ │
│ │ │ 九月)。 │ │
│ │ │ 2.攝氏三十五│ │
│ │ │ 度以下(適│ │
│ │ │ 用於十月至│ │
│ │ │ 翌年四月)│ │
│ │ │ 。 │ │
│ │ │二、放流水直接排│ │
│ │ │ 放於海洋者,│ │
│ │ │ 其放流口水溫│ │
│ │ │ 不得超過攝氏│ │
│ │ │ 四十二度,且│ │
│ │ │ 距排放口五百│ │
│ │ │ 公尺處之表面│ │
│ │ │ 水溫差不得超│ │
│ │ │ 過攝氏四度。│ │
│ ├──────┼────────┼──────┤
│ │氫離子濃度指│六.○-九.○ │ │
│ │數 │ │ │
│ ├──────┼────────┼──────┤
│ │氟鹽 │一五 │ │
│ ├──────┼────────┼──────┤
│ │硝酸鹽氮 │五○ │不適用於排放│
│ │ │ │廢(污)水於│
│ │ │ │水源水質水量│
│ │ │ │保護區內新設│
│ │ │ │立之公共下水│
│ │ │ │道。(新設立│
│ │ │ │之公共下水道│
│ │ │ │係指於中華民│
│ │ │ │國九十年十一│
│ │ │ │月二十三日前│
│ │ │ │尚未完成規劃│
│ │ │ │,或已完成規│
│ │ │ │劃,但尚未進│
│ │ │ │行工程招標者│
│ │ │ │。) │
│ ├──────┼────────┼──────┤
│ │氨氮 │一○ │一、氨氮及正│
│ │ │ │ 磷酸鹽之│
│ │ │ │ 管制僅適│
│ │ │ │ 用於排放│
│ │ │ │ 廢(污)│
│ │ │ │ 水於水源│
│ │ │ │ 水質水量│
│ │ │ │ 保護區內│
│ │ │ │ 。但畜牧│
│ │ │ │ 業之氨氮│
│ │ │ │ 與正磷酸│
│ │ │ │ 鹽管制由│
│ │ │ │ 主管機關│
│ │ │ │ 會商目的│
│ │ │ │ 事業主管│
│ │ │ │ 機關後,│
│ ├──────┼────────┤ 另行公告│
│ │正磷酸鹽(以│四.○ │ 其管制期│
│ │三價磷酸根計│ │ 日及放流│
│ │算) │ │ 水標準。│
│ │ │ │二、正磷酸鹽│
│ │ │ │ 之管制不│
│ │ │ │ 適用於排│
│ │ │ │ 放廢(污│
│ │ │ │ )水於水│
│ │ │ │ 源水質水│
│ │ │ │ 量保護區│
│ │ │ │ 內新設立│
│ │ │ │ 之公共下│
│ │ │ │ 水道。(│
│ │ │ │ 新設立之│
│ │ │ │ 公共下水│
│ │ │ │ 道係指於│
│ │ │ │ 中華民國│
│ │ │ │ 九十年十│
│ │ │ │ 一月二十│
│ │ │ │ 三日前尚│
│ │ │ │ 未完成規│
│ │ │ │ 劃,或已│
│ │ │ │ 完成規劃│
│ │ │ │ ,但尚未│
│ │ │ │ 進行工程│
│ │ │ │ 招標者)│
│ │ │ │ 。 │
│ ├──────┼────────┼──────┤
│ │酚類 │一.○ │ │
│ ├──────┼────────┼──────┤
│ │陰離子介面活│一○ │ │
│ │性劑 │ │ │
│ ├──────┼────────┼──────┤
│ │氰化物 │一.○ │ │
│ ├──────┼────────┤ │
│ │油脂(正己烷│一○ │ │
│ │抽出物) │ │ │
│ ├──────┼────────┤ │
│ │溶解性鐵 │一○ │ │
│ ├──────┼────────┼──────┤
│ │溶解性錳 │一○ │ │
│ ├──────┼────────┼──────┤
│ │鎘 │○.○三 │ │
│ ├──────┼────────┼──────┤
│ │鉛 │一.○ │ │
│ ├──────┼────────┼──────┤
│ │總鉻 │二.○ │ │
│ ├──────┼────────┼──────┤
│ │六價鉻 │○.五 │ │
│ ├──────┼────────┼──────┤
│ │甲基汞 │不得檢出 │ │
│ ├──────┼────────┼──────┤
│ │總汞 │○.○○五 │ │
│ ├──────┼────────┼──────┤
│ │銅 │三.○ │ │
│ ├──────┼────────┼──────┤
│ │鋅 │五.○ │ │
│ ├──────┼────────┼──────┤
│ │銀 │○.五 │ │
│ ├──────┼────────┼──────┤
│ │鎳 │一.○ │ │
│ ├──────┼────────┼──────┤
│ │硒 │○.五 │ │
│ ├──────┼────────┼──────┤
│ │砷 │○.五 │ │
│ ├──────┼────────┼──────┤
│ │硼 │一.○ │ │
│ ├──────┼────────┼──────┤
│ │硫化物 │一.○ │ │
│ ├──────┼────────┼──────┤
│ │甲醛 │三.○ │ │
│ ├──────┼────────┼──────┤
│ │多氯聯苯 │不得檢出 │ │
│ ├──────┼────────┼──────┤
│ │總有機磷劑(│○.五 │ │
│ │如巴拉松、大│ │ │
│ │利松、達馬松│ │ │
│ │、亞素靈、一│ │ │
│ │品松等) │ │ │
│ ├──────┼────────┼──────┤
│ │總氨基甲酸鹽│○.五 │ │
│ │(如滅必蝨、│ │ │
│ │加保扶、納乃│ │ │
│ │得、安丹、丁│ │ │
│ │基滅必蝨等)│ │ │
│ ├──────┼────────┼──────┤
│ │除草劑(如丁│一.○ │ │
│ │基拉草、巴拉│ │ │
│ │刈、二、四-│ │ │
│ │地、拉草、滅│ │ │
│ │草、嘉磷塞等│ │ │
│ │) │ │ │
│ ├──────┼────────┼──────┤
│ │安殺番 │○.○三 │ │
│ ├──────┼────────┼──────┤
│ │安特靈 │○.○○○二 │ │
│ ├──────┼────────┼──────┤
│ │靈丹 │○.○○四 │ │
│ ├──────┼────────┼──────┤
│ │飛佈達及其衍│○.○○一 │ │
│ │生物 │ │ │
│ ├──────┼────────┼──────┤
│ │滴滴涕及其衍│○.○○一 │ │
│ │生物 │ │ │
│ ├──────┼────────┼──────┤
│ │阿特靈、地特│○.○○三 │ │
│ │靈 │ │ │
│ ├──────┼────────┼──────┤
│ │五氯酚及其鹽│○.○○五 │ │
│ │類 │ │ │
│ ├──────┼────────┼──────┤
│ │毒殺芬 │○.○○五 │ │
│ ├──────┼────────┼──────┤
│ │五氯硝苯 │不得檢出 │ │
│ ├──────┼────────┼──────┤
│ │福爾培 │不得檢出 │ │
│ ├──────┼────────┼──────┤
│ │四氯丹 │不得檢出 │ │
│ ├──────┼────────┼──────┤
│ │蓋普丹 │不得檢出 │ │
│ ├──────┼────────┼──────┤
│ │戴奧辛 │一○ │一、適用既設│
│ │ │ │ 事業包括│
│ │ │ │ 紙漿製造│
│ │ │ │ 業、從事│
│ │ │ │ 氯乙烯製│
│ │ │ │ 造之化工│
│ │ │ │ 業,及其│
│ │ │ │ 他具廢棄│
│ │ │ │ 物焚化設│
│ │ │ │ 施,且其│
│ │ │ │ 空氣污染│
│ │ │ │ 防制設備│
│ │ │ │ 採濕式或│
│ │ │ │ 半乾式洗│
│ │ │ │ 滌設施處│
│ │ │ │ 理並產生│
│ │ │ │ 廢水進入│
│ │ │ │ 廢水處理│
│ │ │ │ 設施之事│
│ │ │ │ 業。 │
│ │ │ │二、既設事業│
│ │ │ │ 指事業於│
│ │ │ │ 中華民國│
│ │ │ │ 一百零一│
│ │ │ │ 年十月十│
│ │ │ │ 二日前已│
│ │ │ │ 完成工程│
│ │ │ │ 招標、建│
│ │ │ │ 造中或已│
│ │ │ │ 完成建造│
│ │ │ │ 者。 │
│ │ ├────────┼──────┤
│ │ │五 │一、適用新設│
│ │ │ │ 事業包括│
│ │ │ │ 紙漿製造│
│ │ │ │ 業、從事│
│ │ │ │ 氯乙烯製│
│ │ │ │ 造之化工│
│ │ │ │ 業,及其│
│ │ │ │ 他具廢棄│
│ │ │ │ 物焚化設│
│ │ │ │ 施,且其│
│ │ │ │ 空氣污染│
│ │ │ │ 防制設備│
│ │ │ │ 採濕式或│
│ │ │ │ 半乾式洗│
│ │ │ │ 滌設施處│
│ │ │ │ 理並產生│
│ │ │ │ 廢水進入│
│ │ │ │ 廢水處理│
│ │ │ │ 設施之事│
│ │ │ │ 業。 │
│ │ │ │二、新設事業│
│ │ │ │ 指事業於│
│ │ │ │ 中華民國│
│ │ │ │ 一百零一│
│ │ │ │ 年十月十│
│ │ │ │ 二日前尚│
│ │ │ │ 未完成規│
│ │ │ │ 劃者,或│
│ │ │ │ 已完成規│
│ │ │ │ 劃,但尚│
│ │ │ │ 未完成工│
│ │ │ │ 程招標者│
│ │ │ │ 。 │
├──┬────┼──────┼────────┼──────┤
│印染│印花、梭│生化需氧量 │三○ │ │
│整理│織布染整├──────┼────────┤ │
│業 │者 │化學需氧量 │一六○ │ │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
│ │筒紗、絞│生化需氧量 │三○ │ │
│ │紗染色、├──────┼────────┤ │
│ │針織布及│化學需氧量 │一四○ │ │
│ │不織布染├──────┼────────┤ │
│ │整者 │懸浮固體 │三○ │ │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
│ │整理、紙│生化需氧量 │三○ │ │
│ │印花、刷├──────┼────────┤ │
│ │毛、剪毛│化學需氧量 │一○○ │ │
│ │、磨毛及├──────┼────────┤ │
│ │非屬前二│懸浮固體 │三○ │ │
│ │類者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製革│生皮製成│生化需氧量 │三○ │ │
│業 │成品皮者├──────┼────────┤ │
│ │ │化學需氧量 │一六○ │ │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
│ │濕藍皮製│生化需氧量 │三○ │ │
│ │成成品皮├──────┼────────┤ │
│ │者 │化學需氧量 │二○○ │ │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
│ │非屬「生│生化需氧量 │三○ │ │
│ │皮製成成├──────┼────────┤ │
│ │品皮」、│化學需氧量 │一○○ │ │
│ │「濕藍皮├──────┼────────┤ │
│ │製成成品│懸浮固體 │三○ │ │
│ │皮」二類├──────┼────────┤ │
│ │者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紙漿製造業 │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醱酵業(醱酵製│生化需氧量 │五○ │ │
│造業、味精製造├──────┼────────┤ │
│業、酒、酒精及│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醋製造業、醬油├──────┼────────┤ │
│製造業、抗生素│懸浮固體 │五○ │ │
│、有機溶劑製造├──────┼────────┤ │
│業) │真色色度 │五五○ │ │
├───────┼──────┼────────┼──────┤
│造紙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未使用廢紙為│
│ │ │ │原料者。 │
│ │ ├────────┼──────┤
│ │ │一八○ │使用廢紙為原│
│ │ │ │料達百分之六│
│ │ │ │十以上者。 │
│ │ ├────────┼──────┤
│ │ │一六○ │使用廢紙為原│
│ │ │ │料未達百分之│
│ │ │ │六十者。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毛滌業、化工業│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藥品製造業、農│生化需氧量 │三○ │ │
│藥、環境衛生用├──────┼────────┤ │
│藥製造業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食品製造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屠宰業 │生化需氧量 │八○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 │
│ │懸浮固體 │八○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金屬基本工業、│化學需氧量 │一○○ │ │
│金屬表面處理業├──────┼────────┤ │
│、電鍍業、船舶│懸浮固體 │三○ │ │
│建造修配業 │ │ │ │
├───────┼──────┼────────┤ │
│發電廠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總餘氯 │○.五 │ │
├───────┼──────┼────────┤ │
│橡膠製品製造業│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水泥業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製粉業 │生化需氧量 │五○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八○ │ │
├───────┼──────┼────────┤ │
│紡織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製糖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採礦業、陶窯業│化學需氧量 │一○○ │ │
│、土石加工業、├──────┼────────┤ │
│土石採取業 │懸浮固體 │五○ │ │
├───────┼──────┼────────┤ │
│修車廠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玻璃業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印刷電路板製造│生化需氧量 │五○ │ │
│業 ├──────┼────────┤ │
│ │化學需氧量 │一二○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其他工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廢水代處理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
│ │大腸桿菌群 │二○○、○○○ │ │
├───────┼──────┼────────┼──────┤
│畜牧業(一) │生化需氧量 │八○ │適用非草食性│
│ ├──────┼────────┤動物,如豬、│
│ │化學需氧量 │六○○ │雞、鴨、鵝等│
│ ├──────┼────────┤。 │
│ │懸浮固體 │一五○ │ │
├───────┼──────┼────────┼──────┤
│畜牧業(二) │生化需氧量 │八○ │適用草食性動│
│ ├──────┼────────┤物,如牛、馬│
│ │化學需氧量 │四五○ │、羊、鹿、兔│
│ ├──────┼────────┤等。 │
│ │懸浮固體 │一五○ │ │
├───────┼──────┼────────┼──────┤
│肉品市場 │生化需氧量 │八○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 │
│ │懸浮固體 │八○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魚市場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水肥處理廠(場│生化需氧量 │五○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
│ │大腸桿菌群 │三○○、○○○ │ │
├───────┼──────┼────────┤ │
│應回收廢棄物回│化學需氧量 │二○○ │ │
│收處理業、廢棄├──────┼────────┤ │
│物掩埋場 │懸浮固體 │五○ │ │
├───────┼──────┼────────┤ │
│廢棄物焚化廠或│化學需氧量 │一○○ │ │
│其他廢物處理廠├──────┼────────┤ │
│(場) │懸浮固體 │三○ │ │
├───────┼──────┼────────┤ │
│照相沖洗業及製│化學需氧量 │一○○ │ │
│版業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洗衣業、船舶解│化學需氧量 │一○○ │ │
│體業、清艙業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水產養殖業 │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實驗、檢(化)│生化需氧量 │三○ │ │
│驗、研究室 ├──────┼────────┤ │
│ │化學需氧量 │二○○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醫院、醫事機構│生化需氧量 │三○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大腸桿菌群 │二○○、○○○ │ │
├───────┼──────┼────────┤ │
│動物園 │生化需氧量 │五○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
│ │大腸桿菌群 │三○○、○○○ │ │
├───────┼──────┼────────┤ │
│環境檢驗測定機│生化需氧量 │三○ │ │
│構 ├──────┼────────┤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自來水廠 │化學需氧量 │一○○ │自來水廠因應│
│ ├──────┼────────┤豪雨特報或天│
│ │懸浮固體 │五○ │然災害發生,│
│ ├──────┼────────┤如已依水污染│
│ │總餘氯 │○.五 │防治措施及檢│
│ │ │ │測申報管理辦│
│ │ │ │法規定採取緊│
│ │ │ │急應變措施,│
│ │ │ │得直接排放,│
│ │ │ │不適用本標準│
│ │ │ │。 │
├───────┼──────┼────────┼──────┤
│餐飲業、觀光旅│生化需氧量 │五○ │餐飲業、觀光│
│館(飯店)、遊├──────┼────────┤旅館(飯店)│
│樂園(區) │化學需氧量 │一五○ │之單純泡湯廢│
│ ├──────┼────────┤水,符合水污│
│ │懸浮固體 │五○ │染防治措施及│
│ ├──────┼────────┤檢測申報管理│
│ │大腸桿菌群 │三○○、○○○ │辦法規定者,│
│ │ │ │放流至該溫泉│
│ │ │ │泉源所屬之地│
│ │ │ │面水體,僅水│
│ │ │ │溫須符合本標│
│ │ │ │準之管制限值│
│ │ │ │。 │
├───────┼──────┼────────┼──────┤
│貨櫃集散站經營│化學需氧量 │一○○ │ │
│業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洗車場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貯煤場、營建工│生化需氧量 │三○ │營建工地及土│
│地、土石方堆(├──────┼────────┤石方堆(棄)│
│棄)置場 │化學需氧量 │一○○ │置之管制僅適│
│ ├──────┼────────┤用於未依規定│
│ │懸浮固體 │三○ │採行必要措施│
│ ├──────┼────────┤者。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其他經中央主管│生化需氧量 │三○ │ │
│機關指定之事業├──────┼────────┤ │
│ │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污│專│石油化│生化│最大值│三○ │七日平均值係│
│水│用│學專業│需氧├───┼────────┤間隔每四至八│
│下│下│區以外│量 │七日平│二五 │小時採樣一次│
│水│水│之工業│ │均值 │ │,每日共四個│
│道│道│區(不├──┼───┼────────┤水樣,混合成│
│系│ │包括科│化學│最大值│一○○ │一個水樣檢測│
│統│ │學工業│需氧├───┼────────┤分析,連續七│
│ │ │園區)│量 │七日平│八十 │日之測值再算│
│ │ │ │ │均值 │ │術平均之。 │
│ │ │ ├──┼───┼────────┤ │
│ │ │ │懸浮│最大值│三○ │ │
│ │ │ │固體├───┼────────┤ │
│ │ │ │ │七日平│二五 │ │
│ │ │ │ │均值 │ │ │
│ │ │ ├──┴───┼────────┤ │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
│ │ │ ├──┬───┼────────┼──────┤
│ │ │ │生化│最大值│二五 │一、中華民國│
│ │ │ │需氧├───┼────────┤ 一百零五│
│ │ │ │量 │七日平│二○ │ 年一月一│
│ │ │ │ │均值 │ │ 日施行。│
│ │ │ ├──┼───┼────────┤二、適用於中│
│ │ │ │化學│最大值│八○ │ 華民國九│
│ │ │ │需氧├───┼────────┤ 十八年七│
│ │ │ │量 │七日平│六五 │ 月三十一│
│ │ │ │ │均值 │ │ 日前尚未│
│ │ │ ├──┼───┼────────┤ 完成規劃│
│ │ │ │懸浮│最大值│二五 │ ,或已完│
│ │ │ │固體├───┼────────┤ 成規劃但│
│ │ │ │ │七日平│二○ │ 尚未進行│
│ │ │ │ │均值 │ │ 工程招標│
│ │ │ ├──┴───┼────────┤ 之工業區│
│ │ │ │真色色度 │五五○ │ 污水下水│
│ │ │ │ │ │ 道系統;│
│ │ │ │ │ │ 及中華民│
│ │ │ │ │ │ 國九十八│
│ │ │ │ │ │ 年七月三│
│ │ │ │ │ │ 十一日前│
│ │ │ │ │ │ 已完成工│
│ │ │ │ │ │ 程招標,│
│ │ │ │ │ │ 且許可核│
│ │ │ │ │ │ 准排放水│
│ │ │ │ │ │ 量為每日│
│ │ │ │ │ │ 一○、○│
│ │ │ │ │ │ ○○立方│
│ │ │ │ │ │ 公尺以上│
│ │ │ │ │ │ 之工業區│
│ │ │ │ │ │ 污水下水│
│ │ │ │ │ │ 道系統。│
│ │ │ │ │ │三、七日平均│
│ │ │ │ │ │ 值係間隔│
│ │ │ │ │ │ 每四至八│
│ │ │ │ │ │ 小時採樣│
│ │ │ │ │ │ 一次,每│
│ │ │ │ │ │ 日共四個│
│ │ │ │ │ │ 水樣,混│
│ │ │ │ │ │ 合成一個│
│ │ │ │ │ │ 水樣檢測│
│ │ │ │ │ │ 分析,連│
│ │ │ │ │ │ 續七日之│
│ │ │ │ │ │ 測值再算│
│ │ │ │ │ │ 術平均之│
│ │ │ │ │ │ 。 │
│ │ ├─┬─┼──────┼────────┼──────┤
│ │ │社│流│生化需氧量 │三○ │ │
│ │ │區│量├──────┼────────┤ │
│ │ │下│大│化學需氧量 │一○○ │ │
│ │ │水│於├──────┼────────┤ │
│ │ │道│二│懸浮固體 │三○ │ │
│ │ │ │五├──────┼────────┤ │
│ │ │ │○│大腸桿菌群 │二○○、○○○ │ │
│ │ │ │立│ │ │ │
│ │ │ │方│ │ │ │
│ │ │ │公│ │ │ │
│ │ │ │尺│ │ │ │
│ │ │ │/│ │ │ │
│ │ │ │日│ │ │ │
│ │ │ ├─┼──────┼────────┼──────┤
│ │ │ │流│生化需氧量 │五○ │ │
│ │ │ │量├──────┼────────┤ │
│ │ │ │二│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 │ │五├──────┼────────┤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 │立├──────┼────────┤ │
│ │ │ │方│大腸桿菌群 │三○○、○○○ │ │
│ │ │ │公│ │ │ │
│ │ │ │尺│ │ │ │
│ │ │ │/│ │ │ │
│ │ │ │日│ │ │ │
│ │ │ │以│ │ │ │
│ │ │ │下│ │ │ │
│ │ ├─┴─┼──────┼────────┼──────┤
│ │ │其他指│生化需氧量 │三○ │ │
│ │ │定地區├──────┼────────┤ │
│ │ │或場所│化學需氧量 │一○○ │ │
│ │ │ ├──────┼────────┤ │
│ │ │ │懸浮固體 │三○ │ │
│ ├─┼───┼──────┼────────┼──────┤
│ │公│流量大│總氮 │一五 │總氮、總磷僅│
│ │共│於二五├──────┼────────┤適用於排放廢│
│ │下│○立方│總磷 │二.○ │(污)水於水│
│ │水│公尺/├──────┼────────┤源水質水量保│
│ │道│日 │生化需氧量 │三○ │護區內之新設│
│ │ │ ├──────┼────────┤立之公共下水│
│ │ │ │化學需氧量 │一○○ │道。(新設立│
│ │ │ ├──────┼────────┤之公共下水道│
│ │ │ │懸浮固體 │三○ │係指於中華民│
│ │ │ ├──────┼────────┤國九十年十一│
│ │ │ │大腸桿菌群 │二○○、○○○ │月二十三日前│
│ │ ├───┼──────┼────────┤尚未完成規劃│
│ │ │流量二│總氮 │一五 │,或已完成規│
│ │ │五○立├──────┼────────┤劃,但尚未進│
│ │ │方公尺│總磷 │二.○ │行工程招標者│
│ │ │/日以├──────┼────────┤)。 │
│ │ │下 │生化需氧量 │五○ │ │
│ │ │ ├──────┼────────┤ │
│ │ │ │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 │ ├──────┼────────┤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 ├──────┼────────┤ │
│ │ │ │大腸桿菌群 │三○○、○○○ │ │
├─┼─┴───┼──────┼────────┼──────┤
│新│流量大於二│生化需氧量 │三○ │一、新設建築│
│設│五○立方公├──────┼────────┤ 物指中華│
│建│尺/日 │化學需氧量 │一○○ │ 民國九十│
│築│ ├──────┼────────┤ 八年一月│
│物│ │懸浮固體 │三○ │ 一日以後│
│污│ ├──────┼────────┤ 申請建造│
│水│ │大腸桿菌群 │二○○、○○○ │ 執照者。│
│處├─────┼──────┼────────┤二、流量小於│
│理│流量二五○│生化需氧量 │五○ │ 五○立方│
│設│立方公尺/├──────┼────────┤ 公尺/日│
│施│日以下 │化學需氧量 │一五○ │ 者,不適│
│ │ ├──────┼────────┤ 用大腸桿│
│ │ │懸浮固體 │五○ │ 菌群項目│
│ │ ├──────┼────────┤ 。 │
│ │ │大腸桿菌群 │三○○、○○○ │ │
├─┼─────┼──────┼────────┼──────┤
│既│流量大於二│生化需氧量 │三○ │既設建築物指│
│設│五○立方公├──────┼────────┤中華民國九十│
│建│尺/日 │化學需氧量 │一○○ │七年十二月三│
│築│ ├──────┼────────┤十一日以前申│
│物│ │懸浮固體 │三○ │請建造執照者│
│污│ ├──────┼────────┤。 │
│水│ │大腸桿菌群 │二○○、○○○ │ │
│處├─────┼──────┼────────┤ │
│理│流量介於五│生化需氧量 │五○ │ │
│設│○-二五○├──────┼────────┤ │
│施│立方公尺/│化學需氧量 │一五○ │ │
│ │日 ├──────┼────────┤ │
│ │ │懸浮固體 │五○ │ │
│ │ ├──────┼────────┤ │
│ │ │大腸桿菌群 │三○○、○○○ │ │
│ ├─────┼──────┼────────┤ │
│ │流量小於五│生化需氧量 │八○ │ │
│ │○立方公尺├──────┼────────┤ │
│ │/日 │化學需氧量 │二五○ │ │
│ │ ├──────┼────────┤ │
│ │ │懸浮固體 │八○ │ │
└─┴─────┴──────┴────────┴──────┘
第 3 條
事業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
,供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之化學需氧量限值,係以重鉻酸鉀氧化方式檢測之;真色色度
,係以真色色度法檢測之。
第 5 條
本標準所定之戴奧辛係以檢測 2,3,7,8- 四氯戴奧辛(2,3,7,8- Tetrac-
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2,3,7,8-TeCDD),2,3,7,8-四氯呋喃(
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 2,3,7,8-TeCDF) 及 2,3,7,8
- 氯化之五氯(Penta-),六氯(Hexa-) ,七氯(Hepta-)與八氯(Oc
ta-) 戴奧辛及呋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濃度,乘以國際毒性當量因子
(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I-TEF)之總和計算之
,以總毒性當量(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
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TEQ)表示。
第 6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
位如下: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無單位。
二、真色色度:無單位。
三、大腸桿菌群:每一百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CFU/100 mL
)。
四、戴奧辛:皮克-國際-總毒性當量/公升(pg I-TEQ/L)。
五、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第 7 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自水體取水作為冷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
地面水體,不適用本標準。
第 8 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同時依本標準適用範圍,
有二種以上不同業別或同一業別有不同製程,其廢水混合處理及排放者,
應符合各該業別之放流水標準。相同之管制項目有不同管制限值者,應符
合較嚴之限值標準。各業別中之一種業別廢水水量達總廢水量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並裝設有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對
共同管制項目以該業別放流水標準管制。
前項廢水量所佔比例,以申請日前半年之紀錄計算之。
第 9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