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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1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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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機構傳染病感染管制及預防接種措施查核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執行傳染病感染管制及預防接種措施之醫療 (事) 機構分別如下:
一、感染管制: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醫療 (事) 機構。
二、預防接種: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診所。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之醫療 (事) 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感染管制措施:
一、設立感染管制專責單位,由醫療 (事) 機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召集人
,並有合格且足夠之感染管制醫護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作業,定期
召開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二、成立感染管制業務執行單位或部門,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訂工作職
責及組織圖之定位,定期開會並留有紀錄備查。遇有特殊狀況或大規
模感染事件時,並隨時增派人力支援協助該單位或部門。
三、建置感染管制監測機制,備有必要之電腦設備及適當之資訊管理系統
以執行機構內感染管制作業之統計及分析,並留有年報及月報供查核
。機構內發生感染群突發事件時,進行調查並撰寫報告,提出原因分
析及改善計畫執行之。
四、有充足且適當之洗手設備,設置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標準之隔離病
房。
五、執行各項侵入性醫療行為及與感染管制有關之例行業務,均依所定標
準作業程序確實執行,且視需要定期更新。
六、有員工保健措施,對於高危險單位之工作人員,定期提供胸部X光等
必要之檢查。
七、定期並持續辦理防範機構內感染之教育訓練及技術輔導,對象包括機
構內之醫護人員及非醫護人員。
八、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政策,對傳染病及感染症症候群進行監測、通報
及防治工作。
九、有防範感染相關防護裝備之物資管理計畫,並儲備適當之安全存量。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示之感染管制措施。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醫療 (事) 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預防接種措施:
一、建置冷運冷藏管理所需之溫度監控裝置、運送配備、維持疫苗適當溫
度之冷藏設備、冷凍設備及緊急供電設備或斷電時之緊急因應措施。
二、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疫苗管理作業規範,執行疫苗領用、取用、
準備、接種、過期處理、空針銷毀、存放管理及溫度監控管理等作業
,並有執行情形紀錄。
三、建立溫度異常緊急應變處理機制,包括設立異常狀況緊急聯絡人、訂
定溫度異常緊急處理流程、蒐集鄰近可支援冷藏資源或設置高低溫度
警報器、保全溫度監控等。
四、發生緊急事故時,應依溫度異常緊急處理流程及疫苗管理原則妥善因
應處理,如有特殊無法因應狀況,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緊急聯絡人
請求支援或協助,並於事故發生後第一天上班日傳真疫苗冷儲情形通
報表。
五、提供合乎品質要求之預防接種,將實際情形做成紀錄,並依規定向地
方主管機關提報相關資訊。
六、對接種不良反應者,有因應處理措施。
七、提供預防接種前、後衛生教育。
八、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示之預防接種措施。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查核醫療 (事) 機構執行傳染病感染管制及預防接種措施,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輔導性查核。
二、不定期查核。
前項輔導性查核,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縮短為每半年舉行一次。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實施前條查核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參加。
第 7 條
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查核時,查核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
將查核事由及種類,以書面告知。必要時,並得事先告知查核對象查核事
宜。
第 8 條
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查核時,醫療 (事) 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
妨礙。
前項查核如發現缺失,地方主管機關應限期令醫療 (事) 機構改善;屆期
未改善者,得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