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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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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
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每
一年度每一資料檔費用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二千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
時收取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
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時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滿一人
時者,以一人時計。
第 3 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以下簡稱 M
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 MB 者收取新臺幣二千
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取新臺幣四千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取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
計算,不得併計。
第 4 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
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
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
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