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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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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電信終端設備規費,包括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3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電信終端設備規費收費基準表 (如附表,
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 ,向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關 (構) 繳交審驗費。
前項審驗費已包括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之證照費。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電信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
前項系列產品,係指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定義。
第 5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依收費基準表向電信終端設備驗
證機關 (構) 繳交證照費。
第 6 條
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遺失、毀損或證明內登載事項變
更,申請補發或換發者,應依收費基準表繳交證照費。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