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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資料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圖書文獻館閱覽服務影印收費如附表。
第 3 條
申請人向本院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料經核准者,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其規定收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