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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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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清潔隊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
第 1 條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維護園區內之清潔
及環境美化,特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款
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設置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清潔隊(以下簡稱本隊)。
第 2 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局局長之命,指揮監督所屬隊員,並綜理隊務,
置副隊長一人襄助之,均由管理局指派適當人員派兼之,並得約僱幹事一
人,承辦一般行政業務。
第 3 條
本隊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一般廢棄物之清除、集運及處理事項。
二、關於道路之清潔及溝渠之疏濬事項。
三、關於綠地、花、木之栽植修整事項。
四、關於園區內清潔及環境美化事項。
五、關於園區內住宅及標準廠房水電維護事項。
第 4 條
本隊得視作業需要分設清潔工作班、垃圾清運班、綠化維護班及水電維護
班,每班置領班一人,由隊長於各班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每班並配
置適當之機具與車輛。
第 5 條
本隊置隊員若干人,由管理局視業務需要及開發情形依契約方式僱用之。
第 6 條
本隊所需經費在管理局作業基金下支應。
第 7 條
本隊員額編制表另定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