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績優運動選手,分類如下:
一、特優運動選手:
(一)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田徑、游泳或體操前八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者。
(二)獲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田徑、游泳或體操第一名者。
(三)獲奧運正式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第一名者。
二、優秀運動選手:
(一)獲奧運田徑、游泳或體操第九名至第十二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四名至第八名者。
(二)獲亞運田徑、游泳或體操第二名、第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
(三)獲奧運正式項目之世界正式錦標賽第二名及第三名者。
(四)獲奧運正式項目之亞洲正式錦標賽第一名者。
(五)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或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第一名者。
(六)獲世界大學運動會田徑、游泳或體操前三名或其他正式競賽項目第一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