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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8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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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者,以學分數為單位,每一學分收費新臺幣二千
元。
第 3 條
課程未通過認可者,已繳之認可規費不予退還。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