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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提供場地設施使用服務,應徵收規費,其範
圍包含本館大禮堂、國際會議廳、會議室及地下停車場。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