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16: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歷史法規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臺南社會教育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 2 條
本館 (包括:演藝廳、國際會議廳、簡報室、中型會議室、研討會、排練
室、實驗劇場、二期戶外廣場、戶外雕塑廣場及其它可供民眾使用之場所
) 使用規定及費用計算說明如附表。
第 3 條
本辦法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
辦理檢討乙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