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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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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費學生,係指自付費用就讀各軍事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之
學生;區分修讀學士學位之學生 (以下簡稱自費學士學生) 及修讀碩士或
博士學位之研究生 (以下簡稱自費研究生) 。
第 3 條
自費學生除本辦法規定外,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適用軍費學生有關
規定辦理。
第 4 條
自費學生不享有軍費學生之公費待遇、津貼及其他優待事項。
第 5 條
自費學生修業年限,適用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第 6 條
各校軍費學生名額有缺額 (男女生分計) 時,自費學士學生於第二學年後
,每一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得申請轉為軍費學生。
前項軍費學生缺額及自費學士學生申請轉為軍費學生之甄選條件、程序,
由各校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
自費學士學生經各校核准轉為軍費學生後,不得轉回自費學士學生。
第 7 條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准轉為軍費學生之日起,其權利、義務及管理事項,與
轉入年班之軍費學生相同。
自費學士學生經核准轉為軍費學生前,所應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 8 條
自費學士學生完成年班教育計畫所定軍事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畢業前
六個月,得申請服常備軍官役或志願役預備軍官。具兵役義務者,並得選
擇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備兵役。
自費學士學生服常備軍官役者,其役期依入學年班軍費學生招生簡章之規
定;服志願役預備軍官者,其役期不得少於三年;服義務役預備軍官或常
備兵役者,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第 9 條
自費學士學生選服軍官役時,依軍種員額需求,以抽籤方式決定服役軍種
。但就讀陸軍、海軍、空軍軍官學校者,依原就讀各校之軍種服役。
前項學生經核定服役軍種者,不得變更。
第 10 條
自費學士學生參加新生入伍訓練及寒假、暑假軍事訓練期間,比照軍費學
生發給薪津、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第 11 條
自費學士學生在校期間,除前條規定外,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自付費用
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學費、雜費、住宿費:依各校所定收費數額,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
收取。
二、膳食費:依軍費學生主、副食支給標準,按月收取。
三、服裝費:依軍費學生服裝製作支給標準,於每學期註冊時,一次收取

自費研究生在校期間,各項費用均須自付,其收費項目及標準,適用前項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
第 12 條
軍公教遺族、低收入戶、現役軍人子女、原住民等學生就學費用之減免,
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
自費學生之醫療及保險,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學生平安保險,保費由自費學生自付。
二、於各校醫務所 (室) 就醫時,一律免費診治。
第 14 條
自費學生在校修業期間發生傷亡者,依學生平安保險申請給付外,不發給
照護金。
第 15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就讀各校之自費學生,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