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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7 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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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海軍技術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海軍技術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辦
理。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海軍專業技術軍官、士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室、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與資訊之教學、研究、推廣及資
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航海事務部、戰鬥系統部、動力系統部、學員生總隊部、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置副教育長、部主任、處長、總隊長、組長、主任、政戰處長、大隊
長、副處長、主任教官、教官、參謀、輔導長、中隊長、連長、副中隊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聘雇人員
;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