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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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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空軍軍官學校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空軍軍官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空軍總司令部
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空軍軍官為宗旨。
第 4 條
本校得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 基礎教育。
二 進修教育。
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 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事項。
二 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 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 作戰情報處:掌理部隊訓練任務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五 後勤處:掌理後勤、工程營建之督導及執行等事項。
六 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事項。
七 電子計算機中心:掌理整體資訊系統之發展與人員教育訓練等事項。
八 督察室:掌理督察業務之規劃,成果檢討與改進等事項。
九 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
單位。
第 6 條
本校設軍事學科部、飛行訓練指揮部、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通識教育
中心、學員生指揮部、軍史館、修護補給大隊、基地勤務大隊、勤務連。
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少將,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8 條
本校一般教學部、各學系、學組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
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惟以一任為限。
第 9 條
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校置指揮官、處長、總教官、大隊長、主任、組長、館長、副指揮官、
副大隊長、副組長、政戰副主任、副處長、科長、主任教官、中隊長、副
主任、教官、教師、輔導長、參謀、副中隊長、分隊長、助教、區隊長、
連長、庫長、軍醫官、排長。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校各學部、學系、學組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第 13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
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 14 條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 15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