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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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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1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處理業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一、警務組。
二、督訓組。
三、後勤組。
四、秘書室。
五、保防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醫務室。
九、勤務指揮中心。
本總隊設大隊,各大隊均冠以隊次。
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勤務作業規定之研擬、解釋事項。
二、勤務區域區分、警力調配及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機動保安警力、替代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運用、訓練、檢測
、演習及應變措施事項。
四、機動勤務及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交通業務及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員警、替代役役男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保安、刑事、交通裝備器材之使用、管理、訓練及養護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警務工作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下:
一、員警、替代役役男專業教育與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
項。
二、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案例教育資料之蒐集、編纂及督導、實施事項。
四、接受委託代訓學員生教育訓練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輔導員警進修及終身學習事項。
六、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七、勤(業)務督導之規劃、執行、考核及通報事項。
八、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特種勤務警衛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警戒、警備、重大演習及災害處理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員警風紀工作、考核、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查處、督導及考核事
項。
十二、監標、監驗之會辦事項。
十三、員警座談會與激勵員警士氣各項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
項。
十四、模範警察、績優員警、訓練楷模、好人好事代表之甄選及其他表揚
事項。
十五、為民服務、電話禮貌與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事項。
十六、員警、替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七、員工因公傷亡殘疾慰問金申請事項。
十八、員警政風案件之查處、預防、財產申報、請託關說及飲宴應酬之登
錄事項。
十九、替代役役男風紀案件之查處、考核及輔導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6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車輛之購置、管理、維修、調度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
項。
三、駕駛之調派、訓練、管理及考核事項。
四、武器、彈藥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五、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事項。
六、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七、裝備器材、通訊設備之購置、分配、管理、維修、教育訓練及督導事
項。
八、財產之採購、保管及分發事項。
九、宿舍、倉庫之分配、管理、維修及保險事項。
十、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一、總隊廳舍、水電之維修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二、業務督導考核及研究發展工作之推展事項。
三、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五、文書之分辦及會辦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六、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及督導事項。
七、印信、文電處理及典守事項。
八、上級指示或交辦案件與其他重要業務之管制及督導事項。
九、服務通訊稿件之蒐集、編撰、校對及發行事項。
十、政令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十一、業務通報之編發事項。
十二、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三、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及推展事項。
十四、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十五、綜合性業務資料與史料之蒐集、整理及運用事項。
十六、工友僱用、派遣、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退職工友照護事項。
十七、事務用品之採購與集會、水電、辦公處所管理及環境整潔事項。
十八、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支保管、公庫款項之存提與零用金之收
支及保管登記、編造事項。
十九、員工薪餉印領清冊之編造與經費之發給及各級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二十、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十一、主官移交業務之綜合事項。
二十二、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三、機關安全防護、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處理事項。
四、安全查核之規劃、執行及資料管理事項。
五、諮詢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資料之蒐集、處理事項。
六、社會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任免、陞遷及分發案件事項。
三、銓審動態案件之報送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事項。
四、獎懲案件與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及年資標事項。
五、差假、勤惰管理及考績(成)案件事項。
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濟、輔建貸款、各項補助、津貼及加給事項。
七、退休、資遣、保險及撫卹事項。
八、人事資料管理、登記、查復、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九、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二、員警非因公入出境案件事項。
十三、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逐次)召集事項。
十四、人事各項證明事項。
十五、替代役役男人事相關業務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預(概)算之籌編事項。
二、分配預算及修正分配預算事項。
三、預算科目流用、變更計畫、調整預算、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
之申請事項。
四、預算之執行及收支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與會計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
項。
六、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原始憑證送審事項。
七、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保留案件之申請及清理事項。
九、半年結算、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及公告事項。
十、會計制度之設計與修訂之擬議、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與建議事項。
十一、採購與處分財物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等案件之監辦事
項。
十二、公款支付時限案件、財物管理及庫存現金之查核事項。
十三、內部審核事項。
十四、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五、統計資料之調查、蒐集、管理、編製及統計分析事項。
十六、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醫務室之職掌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員工、替代役役男與學(員)生之醫療、保健及防疫事項。
三、醫療器材設備與藥品之購置、分配及保管事項。
四、員工、替代役役男與學(員)生之健康衛生教育及家庭計畫宣導事項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事項。
六、辦理每年度炊伕健康檢查事項。
七、其他有關醫務工作事項。
第 12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治安情報、突發事件與上級或相關單位之聯繫、報告、通報及督考事
項。
二、緊急命令之轉達事項。
三、警衛勤務與支援警力勤務之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事項。
四、有關特殊治安狀況之預警提報事項。
五、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13 條
大隊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秘書、保防、人事、會計、醫
務及勤務指揮中心等工作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4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減)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陞遷及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5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及考核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及陞遷之建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替代役役男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人事陞遷、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建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替代役役男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進及建議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1 條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所屬員警、替代役役男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教育及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3 條
小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所屬員警、替代役役男服勤之指揮監督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4 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
、醫師、藥師、護士、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5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由總隊長視需要召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
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直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
定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該大、中隊長召
集所屬單位主管及其他指定人員出席參加。
第 26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7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8 條
本總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手冊辦理之。
第 29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