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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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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處理業務,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
第 二 章 職掌
第 3 條
本總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
一 警務組。
二 督訓組。
三 後勤組。
四 秘書室。
五 保防室。
六 人事室。
七 會計室。
八 醫務室。
九 勤務指揮中心。
第 4 條
警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 勤務作業規定之研擬事項。
二 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之事項。
三 機動保安警力 (含替代役警察役) 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
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事項。
四 機動勤務與支援勤務之協調事項。
五 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六 戰時警務工作之規劃、督導及執行事項。
七 交通業務與員工交通事故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 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事項。
九 逃犯之協緝事項。
十 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事項。
十一 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事項。
十二 關於行政、戶口、外事、消防、安檢、民防、經濟等其他警務工作
事項。
第 5 條
督訓組之職掌如下:
一 常年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 警政署各項訓練班期教育訓練之協調及執行事項。
三 員工座談會及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四 新進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五 員工因公傷亡殘疾之慰問及急難濟助事項。
六 員工消費合作社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七 勤 (業) 務督導之規劃、執行及考核事項。
八 特種勤務警衛之派遣及督導考核事項。
九 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執行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 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一 考核、評鑑、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查處、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二 風紀工作之規劃、執行查處、督導及考核事項。
十三 申訴案件之查處事項。
十四 警戒、警備及重大演習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 端正政風、貪瀆違法案件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及教育宣導事
項。
十六 監標、監驗之監辦事項。
十七 圖書館、隊史館之管理事項。
十八 替代役警察役專業訓練執行事項。
十九 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十 在職進修及終身學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十一 員警因公出國案件事項。
二十二 電化教材及相關影帶之製作事項。
二十三 其他有關督訓工作事項。
第 6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下:
一 財產 (含動產與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事項。
二 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 辦公廳舍之分配、管理與保險、維護事項。
四 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五 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六 車輛購置、管理、調度事項。
七 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八 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及維修、督導事項。
九 電訊 (含訊號) 業務處理與教育訓練、管制、督導事項。
十 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之職掌如下:
一 年度施政計畫與業務計畫之擬訂、執行、督導、查核及工作報告事項

二 總隊隊務會報之召開及紀錄之整理事項。
三 文書之分辦及會辦案件之協調處理事項。
四 印信、文電處理與保管事項。
五 特定業務及交辦案件之管制與督導事項。
六 法規宣導、政績報導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七 公文檢核、檔案管理、文書收發、繕校處理與督導事項。
八 法規之研究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九 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事項。
十 總隊部辦公與集會場所之布置及環境整潔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十一 工友、駕駛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十二 財物之採購、分發事項。
十三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公庫款項之存提與零用金之支給
及保管登記、編造事項。
十四 員工薪給 (餉) 與經費之發給及各級隊經費之匯兌事項。
十五 其他有關秘書工作事項。
第 8 條
保防室之職掌如下:
一 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及執行處理事項。
二 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與督考事項。
三 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與督考事項。
四 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與督考事項。
五 員警 (工) 忠誠查核工作。
六 新進人員、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運用。
七 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與資料處理。
八 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與考核事項。
九 行動蒐證訓練、勤務派遣與處理。
十 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之職掌如下:
一 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之規劃事項。
二 任免、遷調、分發案件事項。
三 銓審案件之查催及試用期滿成績考核案件事項。
四 獎懲案件及警察獎章、服務獎章、功標事項。
五 差假、勤惰之管理與考績 (成) 案件事項。
六 待遇、福利、互助共濟、各項補助、輔建貸款、加給事項。
七 退休、資遣、保險、撫卹事項。
八 退休員警及遺眷照顧事項。
九 人事資料登記、管理、查詢統計、電腦輸入及建檔事項。
十 工作簡化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 分層負責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 警察人事法令之執行及建議事項。
十三 員警個人事由出國案件事項。
十四 員警後備軍人申請儘後 (逐次) 召集事項。
十五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之人事相關業務。
十六 其他有關人事工作事項。
第 10 條
會計室之職掌如下:
一 預 (概) 算之籌編及執行事項。
二 編造分配預算及修改分配預算事項。
三 預算科目流用、計畫預算變更、追加 (減) 預算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事項。
四 預算執行之控制及收支憑證之審核事項。
五 記帳憑證之編製、會計帳簿之登記、結算及會計報告之編送與公告事
項。
六 憑證送審及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七 暫付款、應付款、保管款、代收款等帳務之清理事項。
八 歲出應付款案件之申請保留及清理事項。
九 年度決算報告之編送與公告事項。
十 會計制度之設計及修訂之擬議、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
研究與建議事項。
十一 採購案件之會同監辦事項。
十二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之招標、比價、議價、訂約、驗
收、轉交等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三 公款支付時限案件及財務管理、庫存現金查核事項。
十四 內部查核及財務查核事項。
十五 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十六 公務統計方案執行事項。
十七 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管理及報表編報事項。
十八 統計報告編纂事項。
十九 其他有關會計、統計業務事項。
第 11 條
醫務室之職掌如下:
一 醫務行政之規劃、執行事項。
二 員警、替代役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之診療與意
外傷害之救護。
三 醫療器械及藥材之購置、分配、保管事項。
四 員警及替代役警察役役男健康保健及傳染病之追蹤治療。
五 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事項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 支援機動勤務與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 衛生教育及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 其他有關醫務工作事項。
第 12 條
勤務指揮中心之職掌如下:
一 治安情報、突發事件與上級或相關單位之聯繫、報告、通報、督考事
項。
二 緊急命令之轉達事項。
三 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協調事項。
四 有關特殊治安狀況之預警提報事項。
五 電腦資訊業務之作業與推展事項。
六 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中心事項。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 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 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 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 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 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 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 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 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項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第 14 條
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 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 重要報告之審核事項。
三 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 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 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 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隊務、其權責如下:
一 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 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 各單位文稿之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 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 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 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第 16 條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 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 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 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 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 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之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 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 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 總隊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交辦事項。
第 17 條
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 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 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第 18 條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 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19 條
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 隊務之推行、改進、建議事項。
三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0 條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 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1 條
分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所屬員警 (含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工作之分配、監督與考核事項。
二 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事項。
三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2 條
小隊長之權責如下:
一 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 指揮監督所屬隊員 (替代役警察役役男) 服勤事項。
三 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 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第 23 條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技士、技佐、辦事員、雇員、醫師、藥師、
護士、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警務佐、隊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
辦事項。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4 條
本總隊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5 條
本總隊隊務會報,由總隊長視需要召開。由總隊長召集,以副總隊長、主
任秘書,秘書、各組室、中心及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並得指定
其他人員列席。各大、中隊得各別舉行隊務會報,由各該大、中隊召集直
屬單位主管人員出席參加。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6 條
本總隊各業務單位,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業務檢討會。
第 27 條
本總隊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手冊辦理之。
第 2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