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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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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9 日
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
二、研究規劃籌組設置本院部會級保障人權機關相關事宜。
第 3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有關妨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
二、有關本院人權保障調查報告之研討及建議處理意見事項。
三、有關人權法案之建議事項。
四、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之推行及監督事項。
五、與國內外人權團體之聯繫並蒐集有關資料。
六、研議人權教育之推廣工作。
七、其他有關人權保障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一人,由院長聘請本院委員兼任,任期一年;其中任一
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召集人由院長指定。
第 5 條
本會設性別平等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一人,召集人及委員由本會召集人及
委員兼任,任期同本會委員。
第 6 條
本會性別平等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政策、法規及行政措掩之研議、檢討、修正事項。
二、有關本院性別平等業務之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三、有關本院性別平等觀念宣導、推動及訓練事項。
四、有關妨害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之發掘及提案調查事項。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項。
第 7 條
本會討論人權保障事項如下:
一、監察院會議交議事項。
二、院長交議事項。
三、委員提議事項。
四、由其他委員會移送與本會任務及職掌有關之事項。
第 8 條
本院調查案件涉及重大人權事項者,請知會本會,本會得提供建議意見,
送請原調查委員參考。
第 9 條
本會每一個月開會一次,性別平等小組原則上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
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會議,本院委員得列席,必要時得邀會有關人員列席
第 10 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之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通過。
第 11 條
本會及性別平等小組對有深入研究必要之重大案件,得推派或由召集人商
請委員若干人研議,並推請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審議有關人權保障案件之調查報告,於通過後印送本會參考,涉
及性別平等及婦女人權案件,逕送性別平等小組。
第 12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派兼或派調之。
本會性別平等小組之業務,由前項人員兼辦之。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