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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與植物病原檢測及農藥田間試驗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蟲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第 3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殘毒快速檢驗之殺菌劑殘毒檢驗,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第 4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ELISA檢測,以四十件樣品為單位,每單位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第 5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RT-PCR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四百元。
第 5-1 條
委託本所辦理植物病原PCR核酸檢測,每件檢測一種病原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第 6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藥效(含藥害)試驗或殘留量試驗,每次施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7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藥效(含藥害)試驗,每次調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 8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農藥殘留量試驗採樣,每次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 9 條
委託本所辦理農藥田間試驗之試驗報告,每案新臺幣三萬元,並提供二份中文報告。如需加發者,每份計收工本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10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11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