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已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如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單或證書,且該成績單或證書為提出加註該語言別之日前三年內取得者,得檢附該證明文件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第一項所定其他外語之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導遊人員執業證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其自加註之日起二年內,並得執行接待或引導使用該語言之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但其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前項但書規定所稱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
第三項關於其他外語訓練之類別、訓練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並準用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