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四條第一項辦理展延之貸款,其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
一、每筆合意展延之利息損失,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依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為限。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依前條辦理災害復工貸款之利息,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受災中小企業:
一、依每筆實際貸款餘額,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補貼受災中小企業,核貸利率未達該利率者,以實際核貸利率補貼;依每次公告之災區,每家受災中小企業最多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但主管機關得視災情,報請行政院調整補貼上限。
二、補貼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前二項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貼性質相同者,金融機構或受災中小企業應擇一辦理,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