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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中正堂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及日新樓會議室。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得免徵使用規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