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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指因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之家庭。
第 3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有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時,應填具通報表以下列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網際網路。
二、電信傳真。
三、其他科技設備等方式。
前項通報內容應載明通報事由、兒童、少年及父母、監護人或主要照顧者基本資料、連絡方式及其他相關資訊。
對於第一項通報,應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
第 5 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者,應視個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整合性服務。
前項服務之內容如下:
一、社政:提供關懷訪視、經濟補助、托育補助、社會救助及其他生活輔導服務。
二、警政:提供人身安全維護、觸法預防及失蹤人口協尋。
三、教育:提供就學權益維護與學生輔導及認輔服務。
四、戶政:提供個案身分資料及戶籍資料查詢。
五、衛生:提供就醫、藥癮、酒癮治療及心理衛生服務。
六、財政:提供稅務諮詢服務。
七、金融管理:提供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督導。
八、勞政:提供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
九、移民:提供停留、居留及定居權益維護之協助。
十、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必要服務。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提供整合性服務時,應實施個案管理、追蹤、確認服務狀況及進度,並做成個案紀錄。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第五條提供服務相關機關,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報,一年至少二次。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社政、警政、教育、衛生、司法、戶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機關,辦理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與協助之宣導、教育訓練。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進行評估、訪視、個案管理及服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