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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場地設備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包括展場、中正演藝廳、視聽室、民主大道、環堂道路、
大孝門廣場及教室等。
第 3 條
本處規費暨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基準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