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第一大隊,分三分隊辦事。
九、第二大隊,分二中隊辦事。
十、第三大隊,分三中隊辦事。
十一、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分十六分隊辦事。
十二、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分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
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
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
亡殘疾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 (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
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事項。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勤務督察、特種警衛勤務及各項專案之規劃、協調、聯繫、執行及督
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及事務用品採購。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
核。
五、警訊器材、設施及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
督導。
六、武器、彈藥與防彈裝備之配賦、檢查、保養、汰換、督導及考核。
七、工友及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考核。
八、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研究發展工作之執行、督導、查核、報告
及總隊會報之召開、彙辦。
九、印信管理、文書檔案、法規與國家賠償事件、政令宣導、公共關係、
出納、薪資、心理諮商等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秘書事項。
第 8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六、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
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資訊業務之規劃、作業及推展。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第一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駐在單位鈔券運送及協助民眾存、提款護鈔之安全維護。
二、防詐騙、防搶等刑事案件之防範與處置。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 13 條
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濫墾、濫伐、濫建、污染水源、盜採砂石等違反水資源保護案件之協
助稽查及取締。
二、機動支援駐在單位稽查、取締之協助。
三、駐在單位廳舍、重要設施及人員之安全維護。
四、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 14 條
第三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違法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違法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三、違法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及重大污染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四、環境影響評估開發違法行為之協助稽查、監督及取締。
五、協調聯繫、預防及處理環境保護工程或業者遭不法分子介入操縱等不
法行為。
六、環境破壞排除之協助。
七、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 15 條
第四大隊至第九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違反森林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三、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四、森林區域內違反水土保持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助稽查及取締。
五、國家公園區域內治安秩序之維護。
六、國家公園區域內自然資源及環境保護之協辦。
七、違反國家公園法相關法令案件之協辦。
八、總隊部安全維護、營區內機動巡邏勤務執行、支援派遣及其他警衛事
項。
九、其他有關警察勤(業)務執行事項。
第 16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預防犯罪宣導之規劃及督導。
二、犯罪偵防及刑事案件之處理。
三、員警違法案件之移送。
四、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刑事警察事項。
第 17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
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