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載有下列事項之設置計畫書:
(一)機構及生物資料庫代表人。
(二)機構及生物資料庫地址。
(三)預計採集、保存之生物檢體種類、數量及相關資料、資訊。
(四)設置期程。
(五)生物資料庫之人員、組織及作業流程。
(六)生物資料庫之設施、設備與保存場所之平面簡圖及有關之環境管制與監控。
(七)參與者同意書內容及權益保障措施。
(八)生物檢體及有關資料、資訊之處理作業程序。
二、倫理委員會之組織及委員名單。
三、生物醫學主管及資訊主管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四、設置者之資訊安全管理規定。
五、參與者生物檢體或相關資料、資訊遭竊取、洩漏、竄改或受其他侵害情事時之通報機制及救濟措施之規範。
六、設置者之商業運用利益回饋有關規範。
七、申請者有本條例第三十條所定補正情事,參與者已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致未能補正生物檢體採集程序時,不予銷毀其已採集之生物檢體與相關資料、資訊之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