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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書室資料複印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複印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圖書室資料,應具備下列二項條件之一,並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一、親至本館圖書室複印者。
二、參加全國文獻傳遞服務系統之機關團體。
第 3 條
複印資料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一般紙張黑白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二元。
二、一般紙張黑白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三元。
三、一般紙張彩色 A4 尺寸,每頁新臺幣八元。
四、一般紙張彩色 A3 尺寸,每頁新臺幣十五元。
前項收費,如由本館人員提供複印及郵寄服務者,每次加收處理費新臺幣五十元;其郵遞費另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4 條
本標準所訂之規費,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