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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臺灣工藝文化與產業之研
究、典藏、展示、推廣及輔導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四級機構,並受本會指揮監督。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藝文化研究、工藝文物典藏、展覽及競賽活動。
二、工藝文化美學教育及推廣。
三、工藝資訊之蒐集、研究、整理、運用及諮詢服務。
四、工藝文化國際交流。
五、工藝產業資源調查、整合研究及創新育成。
六、工藝技術研發應用及試驗、分析。
七、工藝技術創意設計人才培育。
八、工藝創意設計及加值應用。
九、工藝產業扶植培力。
十、其他有關臺灣工藝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
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