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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6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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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
第 1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收容業務規劃、家庭調查與訪視、團體活動之設計及宣導。
二、老人申請入院調查與入、出院、個案之輔導及福利服務。
三、諮詢、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轉介。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養護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
立。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