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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音量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
測量 20Hz 至 20k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
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
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二、測量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量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五公尺之間。
三、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四、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場所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量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二)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量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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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L2 │3 │4 │5 │6 │7 │8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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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值│-3│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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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進行背景音量之測量時,負責人或現場人員
無法配合者,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四)欲測量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五)欲測量場所為工廠(場)且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歲修
外無法停機配合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提出歲修背景音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於歲修時測量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地點連續
二十四小時以上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備,作為核備日起二年內,測量 20 Hz 至 20 kHz 頻率
範圍時,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五、測量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量。
六、測量地點:
(一)測量非擴音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
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量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設
施周界外任何地點測量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
(二)測量非擴音設施音源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
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室內地點測量,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
以上,但欲測量音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
門窗應關閉,其他噪音源若影響測量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
(三)測量擴音設施時,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
機關指定之位置測量之。若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
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量之。
七、評定方法:
(一)屬非擴音設施音源者,依下列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各噪音管制標
準值表中數值:
1.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
,為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
為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
值,共五次平均之。
2.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其連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
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所示,在噪音計指示
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 dB (A) 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
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
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二)擴音設施音源評定方法,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
q) 或最大音量(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其噪音管制標準值:
1.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2.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
續測量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