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院院士每二年於院士會議中選舉之,其名額依照本院組織法第五條及第
七條之規定,分為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三組,每次名額
至多三十人,每組名額至多十人。
第 3 條
為辦理本院院士選舉之預備工作,由評議會組織選舉籌備委員會。以下列
人員組織之。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及評議會執行長。
二、評議會推定屬於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三組之評議員,每組七人至十人。
選舉籌備委員會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
理之。
第 二 章 提名
第 4 條
本院院士之選舉,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先經各大學、各
獨立學院、各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研究機關或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以
上之提名。
第 5 條
各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機構或著有成績之專門學會,提名院士候選人時
,應以其所包含之學科為範圍。並應先經其最高學術評審會議通過,檢具
會議紀錄,且由首長在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上簽名,加蓋機關之印信。
一、前項所指之大學及獨立學院,以國立公立及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者為
限。研究機關,以中央政府設立,或在行政院,或有關部、會、署立
案者為限。
二、前項所指研究機關之私立者、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各該機關最
近三年研究工作概況。
三、前項所指之專門學會,以在中央政府有關部、會、署立案者為限。於
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附送其組織章程,包括會員資格之規定,最近
三年來之理、監事名單,及最近三年研究,及推進專門學術工作概況
。
本院院士或評議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由本院院士五人或評議員五人為之
,其中至少應有三人與所提名者為同一組別。
第 6 條
凡提名院士候選人時,須依本辦法所附「院士候選人提名表」之格式填寫
,連同有關之著作及其他文件,掛號寄送本院院士選舉籌備委員會。
第 三 章 院士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第 7 條
院士候選人提名期限屆滿時,選舉籌備委員會應即初步審查各方提名是否
合於本院組織法第四條院士資格之規定,將其合於規定者,列為初步名單
,註明其合於院士候選資格之根據,連同有關文件提交評議會。選舉籌備
委員會並得聘請有關專家,共同評鑑被提名人之學術貢獻。
評議會應開列各組被提名人名單,連同有關資料分別寄送各組院士,由各
組院士對同一組別之被提名人,以通信方式無記名投同意票。
凡已提名而未克列入初步名單者,經評議員十人書面提議,由評議會過半
數之可決,得加入初步名單中。
第 8 條
評議會根據籌備委員會所提之初步名單及評鑑資料,並參考院士分組所投
同意票之結果,依其組別分組審查;並於評議會全體會中詳加討論,以出
席評議員過半數,決定院士候選人。
第 9 條
院士候選人名單決定後,即行公告,公告中註明每人合於某項資格之根據
,並通知各院士及評議員。
第 10 條
經公告後,如有對名單中任何候選人資格有意見者,應具名提出,以掛號
信寄送選舉籌備委員會,詳加審閱。
第 11 條
院士候選人名單經公告後至少二個月,選舉籌備委員會就各組院士所投同
意票之結果,按各組候選人姓氏筆劃開列名單,連同有關資料提出院士會
議。
第 四 章 選舉
第 12 條
院士會議選舉院士,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數理科學、生命科學與人文及社會科學等三組之院士各別召開分組
審議會,並就候選人名單,排列推薦之優先次序,向院士會議提出之
。
分組審議會於審議時,得按候選人之學科,組成審議小組預審,並將
有關意見及建議提供分組審議會參考。數理科學組可分為「數理」及
「工程」二個審議小組,生命科學組可分為「醫學」及「生物與農業
」二個審議小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可分為「人文」及「社會科學」
二個審議小組。如候選人之研究領域跨越學科,可由有關各組協商成
立特別小組審議,並決定由其中一組列入推薦名單。
二、院士會議於選舉院士時,應就各組所推薦之候選人名單及有關資料,
對每一候選人加以討論後進行投票。
三、院士會議得進行多次投票。於各次投票,第一次包括通信投票,候選
人得三組投票人之綜合票數三分之二者當選。但於綜合投票中,如本
組投票數達本組院士人數二分之一,而候選人得本組票數三分之二者
,則得三組綜合票數之過半數即當選。如本組投票數未達本組院士人
數二分之一,仍須得三組綜合票數三分之二,方為當選。
第 13 條
選舉完畢後,院長應將當選院士之名單公告之,並通知當選院士開始任職
。
第 五 章 附則
第 14 條
本辦法得經評議員五人以上之提議,或院士五人以上之建議,由出席評議
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