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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使用人員,使用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八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二時止;使用人員至遲應於住宿當日二十三時以前進住。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