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第 1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
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檢查制度組,分四科辦事。
二、金控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三、本國銀行組,分四科辦事。
四、地方金融組,分四科辦事。
五、證券票券組,分五科辦事。
六、保險外銀組,分五科辦事。
七、受託檢查組,分四科辦事。
八、資訊室。
九、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十、人事室。
十一、會計室。
十二、政風室。
第 5 條
檢查制度組掌理金融檢查政策、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等下列事項

一、金融檢查政策與制度之研究及規劃。
二、金融檢查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
三、表報稽核與申報資料評等之研究及發展。
四、金融機構與其周邊單位檢查資訊之蒐集、整理及分析。
五、與其他監理機關之資訊交換相關事宜。
六、金融檢查國際事務活動之彙辦。
七、金融檢查相關刊物之彙編。
八、其他有關檢查制度事項。
第 6 條
金控公司組掌理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銀行、票券金融子公司之檢查等下列事
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檢查事項。
第 7 條
本國銀行組掌理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本國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
郵政機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本國銀行檢查事項。
第 8 條
地方金融組掌理中小企業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
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南區聯合資訊處理
中心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地方金融檢查事項。
第 9 條
證券票券組掌理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金融公司、期貨業及非
屬金融控股公司之票券金融公司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證券票券檢查事項。
第 10 條
保險外銀組掌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郵政機構簡
易人壽保險業務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檢查報告之追蹤及考核。
五、內部稽核報告之處理。
六、國外金融監理機構檢查報告或會計師查核報告之處理。
七、總稽核資格之審核。
八、檢查參考資料之蒐集及檢查資訊之統計。
九、其他有關保險外銀檢查事項。
第 11 條
受託檢查組受託辦理金融機構及其電腦共用中心之檢查等下列事項:
一、檢查手冊與工作底稿之編擬及修訂。
二、檢查計畫之研擬及實地檢查(含電腦稽核)之執行。
三、檢查報告之撰寫及審核。
四、其他有關受託檢查事項。
第 12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金融檢查與場外監控資料庫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二、金融檢查業務相關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及維護。
三、辦理金融檢查業務電腦稽核事宜。
四、資訊作業安全之執行及管理。
五、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及各項行政支援系統之管理。
六、電腦主機房、網路、個人電腦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七、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
二、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 14 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 15 條
會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6 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 17 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