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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噪音管制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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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自中華│ │
│ 時段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20 Hz 至 20 kHz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42 │ 42 │ 39 │ 50 │ 45 │ 40 │
├─────┼───┼───┼────┼───┼───┼───┤
│第二類 │ 42 │ 42 │ 39 │ 60 │ 55 │ 50 │
├─────┼───┼───┼────┼───┼───┼───┤
│第三類 │ 47 │ 47 │ 44 │ 70 │ 60 │ 55 │
├─────┼───┼───┼────┼───┼───┼───┤
│第四類 │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
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且
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L2 │3 │4 │5 │6 │7 │8 │9 │
├─────┼─┼─┼─┼─┼─┼─┼─┤
│ 修正值 │-3│-2│ │ │-1│ │ │
└─────┴─┴─┴─┴─┴─┴─┴─┘
(單位:d((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 (A)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六)欲測定場所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歲修外無法停機配合
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歲修背景音
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歲修時量測
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地點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
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作
為核備日起二年內,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該工廠
(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
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測
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 dB (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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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35 │ 35 │ 30 │ 55 │ 50 │ 40 │
├─────┼───┼───┼───┼───┼───┼───┤
│第 二 類│ 40 │ 35 │ 30 │ 60 │ 55 │ 50 │
├─────┼───┼───┼───┼───┼───┼───┤
│第 三 類│ 40 │ 40 │ 35 │ 70 │ 60 │ 55 │
├─────┼───┼───┼───┼───┼───┼───┤
│第 四 類│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
)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周界外任
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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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 │20 Hz 至 200 Hz │ │
│ 時段 │,自中華民國九十│20 Hz 至 20kHz │
│ 音量 │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 ├──┬──┬──┼──┬──┬──┤
│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日間│晚間│夜間│
├────┬───────┼──┼──┼──┼──┴──┼──┤
│均能音量│第一類 │47 │47 │42 │70 50 │50 │
│(Leq) ├───────┼──┼──┼──┼─────┼──┤
│ │第二類 │47 │47 │42 │70 60 │50 │
│ ├───────┼──┼──┼──┼─────┼──┤
│ │第三類 │49 │49 │44 │75 70 │65 │
│ ├───────┼──┼──┼──┼─────┼──┤
│ │第四類 │49 │49 │44 │80 70 │65 │
├────┼───────┼──┴──┴──┼─────┼──┤
│最大音量│第一、二類 │ │100 80 │70 │
│(Lmax)├───────┤ - ├─────┼──┤
│ │第三、四類 │ │100 85 │7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
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
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且
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L2 │3 │4 │5 │6 │7 │8 │9 │
├─────┼─┼─┼─┼─┼─┼─┼─┤
│修正值 │-3│-2│ │-1│ │ │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建工程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
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
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但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
(Leq) 及最大音量(Lmax)。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指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5 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
│ 時段│ │ │ │
│ 音量 │日 間│晚 間│夜 間│
│管制區 │ │ │ │
├───────────┼───┼───┼───┤
│第一類 │ 60 │ 50 │ 40 │
├───────────┼───┼───┼───┤
│第二類 │ 75 │ 65 │ 50 │
├───────────┼───┼───┼───┤
│第三類 │ 80 │ 65 │ 55 │
├───────────┼───┼───┼───┤
│第四類 │ 85 │ 75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定
之。
  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
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定之。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最大音量(Lmax),
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二)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續
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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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35 │ 35 │ 30 │ 55 │ 50 │ 35 │
├─────┼───┼───┼───┼───┼───┼───┤
│第 二 類│ 40 │ 35 │ 30 │ 60 │ 55 │ 45 │
├─────┼───┼───┼───┼───┼───┼───┤
│第 三 類│ 40 │ 40 │ 35 │ 70 │ 60 │ 50 │
├─────┼───┼───┼───┼───┼───┼───┤
│第 四 類│ 40 │ 40 │ 35 │ 80 │ 70 │ 60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
)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場所或設施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 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之 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第 6-1 條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
音管制標準:
┌──────────────┬───────────────┐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正│
│之音源數 │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
(單位:dB(A))
前項所稱複合音量,係指欲測定地點之音量係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
成之音量。
第 7 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