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檔案)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自中華│ │
│ 時段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20 Hz 至 20 kHz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一類 │ 42 │ 42 │ 39 │ 50 │ 45 │ 40 │
├─────┼───┼───┼────┼───┼───┼───┤
│第二類 │ 42 │ 42 │ 39 │ 60 │ 55 │ 50 │
├─────┼───┼───┼────┼───┼───┼───┤
│第三類 │ 47 │ 47 │ 44 │ 70 │ 60 │ 55 │
├─────┼───┼───┼────┼───┼───┼───┤
│第四類 │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
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
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 1 型聲度表,且
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L2 │3 │4 │5 │6 │7 │8 │9 │
├─────┼─┼─┼─┼─┼─┼─┼─┤
│ 修正值 │-3│-2│ │ │-1│ │ │
└─────┴─┴─┴─┴─┴─┴─┴─┘
(單位:d((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 (A)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六)欲測定場所有二十四小時全年運轉之設備,除歲修外無法停機配合
測量背景音量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歲修背景音
量監測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歲修時量測
其周界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地點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
七十二小時以下之音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作
為核備日起二年內,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該工廠
(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背景音量修正依據。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
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 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測
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 dB (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