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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退卸職委員禮遇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
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禮遇退卸職委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為彰顯退卸職委員對本院之貢獻,並借重其經驗,本院得延聘退卸職委員
為無給職榮譽最高顧問,聘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 3 條
退卸職委員來院,得憑最高顧問證進出本院,但其家屬仍照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院得提供退卸職委員服務事項如下︰

一、使用本院電子信箱。
二、於退卸職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製作本院委員個人網站虛擬主機系統之
委員所屬網頁資料電子檔光碟
三、申請製作本院資訊系統由委員個人自行建檔之私有資料電子檔光碟。
四、利用國會圖書館閱覽書報雜誌。
五、利用本院醫療設施;其配偶及直系親屬亦同。
六、需醫療照顧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七、使用康園餐廳。
八、購買本院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之貨品。
九、亡故時,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其他繼續發展之福利設施。
第 5 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