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場地指瞻仰大道、中正藝廊、演講廳、瑞元廳、志清廳、教室
等。
第 3 條
各場地之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除瞻仰大道外均包括水電、空調及清
潔費用:
一、瞻仰大道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清潔水電收費一覽表如表一之
一。
二、中正藝廊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二。
三、演講廳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三。
四、瑞元廳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四。
五、志清廳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五。
六、教室使用規費收費標準如附表六。
第 4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檢討修訂;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