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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7 日
第 1 條
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推展肝炎防治工作,依行政院衛生署組
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設「行政院衛生署肝炎防治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肝炎防治方針之研議事項。
二、肝炎研究計畫之研議事項。
三、肝炎流行病學調查研究之研議事項。
四、肝炎衛生教育計畫之研議事項。
五、發展自製肝炎防治材料之研議事項。
六、預防肝炎病毒感染之研議事項。
七、蒐集最新肝炎防治研究資料之研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肝炎防治之研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三人,由本署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中聘兼之,並
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第 4 條
本會為便於肝炎防治工作之推行,分設下列三組,每組各置分組召集人一
人及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本會委員中指定之:
一、臨床與流行病學組。
二、衛生教育組。
三、實驗診斷組。
第 5 條
本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 6 條
本會、分組開會時,得邀請其他機關 (構) 代表、專家或學者列席。
第 7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至三人,辦
理所任事務,均由本署疾病管制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秘書、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署人員出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