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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0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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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3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 3 條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副局長襄理局務,並設下列各課、室:
一、都計建管課。
二、坡地保育課。
三、水土保持課。
四、水質保護課。
五、污水處理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第 4 條
都計建管課職掌如下:
一、特定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通盤檢討、變更與執行。
二、無妨礙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核發。
三、特定區計畫樁位測定埋設與維護管理。
四、拆除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之核發。
五、建築物之施工及使用管理。
六、建築線指定、畸零地合併使用與法定空地證明之核發。
七、違章建築之查報、認定及處理。
第 5 條
坡地保育課職掌如下:
一、工礦與土石採取管理及違反土石採取法、河川管理辦法並有礙水源水
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二、觀光遊憩管理及違反發展觀光條例、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並有礙水源
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三、林業經營、林地管理及違反森林法、水土保持法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
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四、集水區土地使用管制及違反水利法、水土保持法、都市計畫法、山坡
地保育利用條例、臺北水源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有礙水源水質
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五、有關坡地保育教育宣導事項。
六、其他與水源水質水量有關事項。
第 6 條
水土保持課職掌如下:
一、集水區治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用地取得相關事宜。
三、計畫辦理工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等事項。
四、水土保持申請案件之會辦。
五、闢建道路申請案之勘查、審查、核轉、核准等事項。
第 7 條
水質保護課職掌如下:
一、環境改善維護事項。
二、河川水量之觀測分析事項。
三、水質污染防治計畫擬定與執行及違法案件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四、水質監視網之規劃與設立及水質檢驗分析。
五、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自來水法、水利法、飲用水管理
條例、新店溪青潭堰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事項、臺北水源特定區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並有礙水源水質水量保護行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六、有關水質保護之教育宣導事項。
第 8 條
污水處理課職掌如下:
一、下水道計畫之擬訂與執行及系統設施操作維護。
二、申請案件之污水處理設施或接管設計圖說審查及竣工之查驗。
三、有關污水處理之教育宣導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
管理、法制。
二、工友管理。
三、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職掌如下:
一、組織編制及員額配置事項。
二、職務設置、歸系及異動管理事項。
三、職員派免遷調、銓敘及請任 (免) 事項。
四、考試分發之核簽擬辦事項。
五、分層負責之彙辦事項。
六、動員及緩召案件之擬辦及陳報事項。
七、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八、職員考核獎懲及考績事項。
九、職員差勤之管理事項。
十、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之辦理事項。
十二、職員待遇、福利及各項補助事項。
十三、職員退休、資遣、保險及撫卹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蒐集、登記及保管事項。
十五、其他人事管理相關事項。
第 11 條
會計室職掌如下:
一、本局概算、預算、分配預算、追加 (減) 預算之編製及預備金之動支

二、預算之執行控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預算科目流用之審核、編報

三、會計簿籍之記載,會計報告之編製,付款憑單、傳票之編製,原始憑
證之保管及送審。
四、工程、財物之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財務上增進效能建議。
五、公務統計方案之彙編、印行,業務統計報表之彙辦。
六、辦理會計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
第 12 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
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四、政風興革建議等事項。
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第 13 條
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導所屬,並綜理各該課室業務。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工程員、課員、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
長官之命,處理其主辦之公務。
第 14 條
本局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
定之。
第 15 條
本局局務會議,定期召開,由局長主持,副局長、各課室主管為當然出席
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 1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