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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31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森林生物之形態、系統分類與森林生態之研究、自然保護(留)區國家植物園及標本園之規劃、管理等事項。
二、森林種質之生產、保育與利用、育苗及育林技術、林木改良、生物技術、森林土壤、林地生產力及森林副產物等之研究事項。
三、森林資源之調查、規劃、經營與資料之建立及森林遊樂之評估等事項。
四、木、竹、籐材之鑑別、加工性質、新材料開發、加工技術及加工機具特性改良等之研究事項。
五、林產物化學成分之分析、鑑定與利用,木質材料性質之改良、保存及其他有關木、竹、籐材化學性質等之研究事項。
六、木竹材等纖維原料開發、製漿造紙方法改進、特種紙張研製及製漿造紙污染處理技術等之研究事項。
七、林產物市場調查、林產工業經濟分析、林業經濟資訊處理與電腦系統管理等事項。
八、森林集水區之地文、水文、氣象、災害治理、環境影響、森林採運、林道規劃及維護等研究事項。
九、森林之動物危害、病蟲害之研究、火災、天然災害之監測、評估、預警、防範、控制等事項。
十、林業研究成果之宣傳輔導、教育推廣與出版、林業圖書資料之建檔管理及試驗林之管理、督導等事項。
第 3 條
本所設十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所設秘書室,當理有關研究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第 6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組長、研究員、專門委員、副研究員、專員、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所設下列各研究中心:
一、六龜研究中心。
二、蓮華池研究中心。
三、中埔研究中心。
四、太麻里研究中心。
五、恒春研究中心。
六、福山研究中心。
前項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其餘所需員額,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製表定之。
第 12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